青海省贵南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南检一部刑诉〔2020〕2号
被告人桑某某,男,197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325251973********,藏族,初中文化程度、无职业,户籍地:青海省**州**县**镇南台路**号,现住**茫区镇**小区**号楼**单元**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1月20日被贵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2月3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贵南县公安局执行逮捕,2020年1月17日由贵南县公安局决定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2020年4月26日本院决定对其继续取保候审。
本案由贵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桑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2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4月29日已告知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4月27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9月15日22时20分许,被告人桑某某在其朋友家中饮酒后无证驾驶鲁D9****号现代牌小型轿车,行驶至**县**镇**路时与关**停放在路边的青BU0***号小型轿车碰撞,造成两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经贵南县公安局交警大队认定,被告人桑某某承担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经青海省公安厅刑事科学技术研究管理中心鉴定,被告人桑某某的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乙醇含量为301.5mg/100mL。被告人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赔偿了被害人的经济损失。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报案记录、接处警登记表、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到案经过、户籍证明、证据保全决定书及清单、扣押决定书及扣押清单、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单、当事人血样(尿样)提取登记表、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道路交通事故赔偿协议书、悔过书等书证;2.证人证言:证人完某某、多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关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及辩解:被告人桑某某的供述;5.鉴定意见书:理化检验报告;6.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及照片说明;7.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光盘5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桑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桑某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法规,醉酒后无证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造成两车损坏的交通事故,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桑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赔偿了被害人损失,书写悔过书,具有认罪悔罪表现,在酒精检测过程中其有逃跑的行为。建议判处被告人桑本太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此致
贵南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仁青卓玛
2020年5月11日
附:
1.被告人桑**现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