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玉某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玉市检公诉刑诉〔2020〕8号
被告人两某某,曾用名无,绰号无,男性,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327251968********,藏族,初识藏文,无职业,户籍所在地青海省玉某藏族自治州囊谦县,住囊谦县**乡**村。2019年4月29日因涉嫌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罪被囊谦县森林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6月17日经囊谦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同日被囊谦县森林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囊谦县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两某某、刁某某(已作存疑不起诉)涉嫌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罪,于2019年7月17日向囊谦县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囊谦县人民检察院审查后于2019年11月27日以被告人两某某涉嫌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罪向囊谦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后经玉某州中级人民法院(2019)青27刑辖5号《改变管辖决定书》,将本案改由玉某市人民法院审理,囊谦县人民检察院于2019年12月31日将本案移送至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于2020年1月30日退回囊谦县森林公安局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2月29日补查重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4月18日,囊谦县森林公安局在**乡**村巡山时发现山上放置有铁丝环,猎捕野生动物的痕迹,便在当地居民的住处进行搜捕,4月19日凌晨在被告人两某某的家中将两某某和刁某某(已作存疑不起诉)抓获,并在两某某家中搜出了三把枪支、121发子弹、两只雪鸡、2个麝香、鹿角、鹿血、鹿蹄、铁丝环、捕兽夹等物(其中一个麝香、一对鹿角、三只鹿蹄、一个鹿鞭、铁丝、捕兽夹等物已由囊谦县人民检察院退还至囊谦县森林公安局)。被告人两某某于2019年4月初持枪前往囊谦县**乡**村附近的浪加山上,先后猎杀了两只雪鸡、一头马麝,其供述称曾在山上捡到一只被钢丝圈圈住的死麝,取下该麝身上已有破损的麝香,处理了麝的尸体。同时供述2019年2月份左右,被告人两某某在自家冬窝子牧场的网围栏处发现了一头死鹿,便割其鹿鞭、鹿蹄、取其鹿血存放于冰箱内。2019年4月中旬,被告人两某某与刁某某(已作存疑不起诉)商议捕猎,便一同来到囊谦县**乡**村被告人两某某冬窝子的牧场,制作铁丝环放置在附近的山上,但所放置的铁丝环并未捕到任何猎物。
青海省公安厅刑事科学技术研究管理中心(青)公(刑)鉴(痕)字(2019)025号鉴定文书鉴定被告人两某某所持有的三把枪均是枪支;121枚子弹属于5.6mm运动枪弹。被告人两某某非法杀害的一头麝、两只雪鸡,经宁夏绿森源森林资源司法鉴定中心宁绿森司鉴字(2019)第538号司法鉴定书鉴定意见为一头马麝、两只雪鸡,其中马麝被列为国家I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雪鸡被列为国家II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麝香1个、雪鸡两只、枪支3把、弹壳121发、弹头121发。
2.书证:囊谦县人民法院(2019)青2725刑初19号《改变管辖通知书》、《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抓捕经过》、《刑事照片》、《入所健康检查表》、《人口基本信息表》、《提取笔录》、《搜查证》、《搜查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不起诉决定书》、《囊谦县森林公安局移交物品清单》、《囊谦县人民检察院物品返还清单》、《玉某市人民检察院协查函》、《囊谦县人民检察院协查复函》、情况说明等证据;
3.证人证言:3名证人的证言;
4.被害人陈述:无;
5.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两某某的供述与辩解、刁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6.鉴定意见:青海省公安厅刑事科学技术研究管理中心(青)公(刑)鉴(痕)字(2019)025号鉴定文书、宁夏绿森源森林资源司法鉴定中心宁绿森司鉴字(2019)第538号司法鉴定书;
7.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勘验照片、现场照片、现场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两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两某某非法猎杀国家一级保护动物马麝一头,国家二级保护动物雪鸡两只,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非法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之规定;同时被告人两某某非法持有三把枪支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判决宣告前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之规定,对被告人两某某进行数罪并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玉某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拉巴永藏
检察官助理:仁青措毛
2020年3月30日
附:
1.被告人两某某现羁押于囊谦县看守所。
2.囊谦县森林公安局卷宗两册(诉讼证据卷一册55页、侦查工作卷一册78页)、囊谦县人民检察院卷宗一册53页;
3.本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
5.《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6.涉案物品:雪鸡两只、麝香一个、枪支三把,弹头121发、弹壳121发;
7.光盘2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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