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化隆回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化检一部刑诉〔2020〕18号
被告人马某某,男,19**年5月15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3212719***5152***,回族,高中文化程度,务工,户籍所在地青海省海东市化隆回族自治县,住化隆县巴燕镇***,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7月24日被化隆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9日经本院批准,于同日被化隆县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马某甲,曾用名马某某某,男,19**年3月18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3212719***3180***,回族,文盲,务农,户籍所在地青海省海东市化隆回族自治县,住化隆县昂思多镇***,因涉嫌诈骗罪,经化隆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7月24日被取保候审,同年10月30日被我院重新取保候审。
本案由化隆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马某某、马某甲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0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0月30日已告知二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两次(自2019年11月28日至12月28日、2020年1月20日至2020年2月17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1年7月,被告人马某甲在其父亲马某乙去世后,冒用马某乙的名义从化隆县社会保险局骗取养老金12000元,并将马某乙的户籍注销。后将马某乙的退休证、存折等相关证明文件交给被告人马某某,马某某让人冒充死者马某乙,并办理了身份证及户口簿,到化隆县社会保险局做养老金恢复认证,骗取养老金143264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邮政银行交易明细清单等;2.证人证言:证人 刘某某、王某某、冶某某、范某某等的证言,3.被告人供述与辩解:二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等证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马某某、马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隐瞒真相,骗取养老保险金143264元,数额巨大,被告人马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隐瞒真相,骗取养老保险金12000元,数额较大,二被告人行为均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二被告人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属于坦白,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化隆回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康吉措
2020年3月9日
附:
1.被告人马某某现羁押于化隆县看守所,被告人马某甲现被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四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两份;
4.电子卷宗光盘三张,讯问视频光盘四张。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