雷州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雷检公诉刑诉〔2019〕829号
被告人黄某甲,男,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88219**********,汉族,小学文化,广东省雷州市人,住雷州市**镇**村**号,因涉嫌聚众斗殴罪,于2019年8月15日被雷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同年9月19日被雷州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黄某乙,男,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82419**********,汉族,小学文化,广东省雷州市人,住雷州市**镇**村***号,因涉嫌聚众斗殴罪,于2019年10月19日被雷州市公安局监视居住。同年11月22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被告人黄某,男,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88219**********,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湛江市雷州市,住雷州市**镇**村**号,因涉嫌聚众斗殴罪,于2019年10月20日被雷州市公安局监视居住。同年11月22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雷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甲、黄某乙、黄某涉嫌聚众斗殴罪,于2019年11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雷州市人民法院于2018年8月21日开庭审理雷州市**镇**村村民黄某丙起诉同村的黄某丁、黄甲、黄某戊、黄某己、黄某甲、黄某庚民事纠纷一案。当天上午黄某丙带领被告人黄某及黄乙、黄丙、黄丁、黄丁的战友蔡某甲,蔡某甲的父亲蔡某乙(均已判刑)、蔡某甲的朋友刘某某,该村村民的黄某辛(另案处理)带领同村村民黄某丁、黄甲、黄某戊、黄某己、被告人黄某甲、黄某庚及多名群众到雷州市人民法院开庭参加庭审活动及观看庭审活动。庭审结束后,黄某辛与村民在雷州市人民法院附近乘坐中巴客车准备离开时,黄丁将村民所乘坐的中巴车拦止,与黄某辛等人相互争吵漫骂。中巴客车搭载村民致雷州市公安局巡警大队办公楼附近时黄某辛等人叫司机将车停下,黄某辛、黄某丁、黄甲、黄某戊、黄某己、黄某甲、黄某庚等下车到法院门口附近一手机档口附近,黄某丙、黄某(另案处理)、黄丁及黄乙、黄丙、蔡某乙、蔡某甲、刘某某等人闻信也赶到该处,黄乙等人与黄某辛等人相互辱骂,接着黄某冲过来殴打黄某辛,黄某壬、黄某癸(均已判刑)及黄某辛、黄某丁、黄甲、黄某戊、黄某己、黄某甲、黄某庚、被告人黄某乙与黄某丙、黄乙、黄丁、黄丙、蔡某乙、蔡某甲、刘某某相互殴打。经广东省雷州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蔡某甲、蔡某乙、黄某乙的伤情达轻伤二级,黄某丙、黄乙、黄丙、刘某某、黄某子、黄某丑、黄甲、黄某己、黄某癸的伤情均达成轻微伤。
2019年6月4日在**镇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员陈某甲、镇干部黄某寅、村委会干部黄某卯、王某、黄戊主持下,黄某丙代表黄丙、黄乙、黄丁、黄某,何某某代表蔡某乙、蔡某甲,黄某辰代表黄某癸、黄某丁、黄己代表黄某巳、王甲代表黄某甲、戴某代表黄某乙、黄某午代表黄某壬达成和解协议。双方各自承担各自治疗费用,并请求司法机关免予追究对方的刑事责任。
被告人黄某乙、黄某分别于2019年10月18日、19日自动到雷州市公安局投案,并如实供述上述犯罪事实。
被告人黄某甲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人口信息、到案经过及和解协议书、谅解书等;2.证人陈某乙、黄某丙、钟某某、黄丁、黄某丑、黄某子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刘某某、黄甲的陈述;4.被告人黄某甲、黄某乙、黄某及同案人黄丁、黄某癸、黄某己、黄乙、黄某壬、蔡某甲、黄某乙、黄某己、黄乙、蔡某乙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6.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7.视听资料等证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黄丁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甲、黄某乙伙同他人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健康致二人轻伤二级四人轻微伤,被告人黄某伙同他人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健康致一人轻伤二级五人轻微伤,其行为均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黄某甲具有取得被害人谅解情节及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建议判处被告人黄某甲有期徒期八个月至十个月。被告人黄某乙、黄某具有投案自首、取得被害人谅解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建议判处被告人黄某乙有期徒期八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判处被告人黄某有期徒期六个月缓刑一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雷州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何政文
(院印)
2019年12月5日
附:
1.被告人黄某甲现羁押在雷州市看守所,被告人黄某乙、黄某取保候审在家;
2.侦查案卷11册,检察卷1册,光盘1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3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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