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莲检诉刑诉〔2020〕8号
被告人杨某某,女,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2626**********,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无业,户籍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2019年12月4日因涉嫌贩卖毒品罪被西安市公安局莲湖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9月29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西安市公安局莲湖分局执行。
本案由西安市公安局莲湖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12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2月3日,被告人杨某某受吸毒人员高某某委托购买毒品,杨某某联系贩毒人员“刘姐”购买了500元的冰毒,收取了高某某600元毒资。“刘姐”将存放毒品的位置通过微信告知杨某某,杨某某将存放毒品的位置转告高某某, 高某某取毒品时被抓获,当场查获毒品一包,净重0.4262克。经陕西佰美法医司法鉴定所法医毒物司法鉴定: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2019年12月4日杨某某在西安市北大街新世界百货门口被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抓获经过;2、证人高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杨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毒物司法鉴定意见;5、户籍证明等书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居间介绍贩卖冰毒0.4262克,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四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刑事责任。建议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 ,罚金3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姚巍
2020年4月21日
附:1.被告人杨某某现羁押在莲湖区看守所。
2.案卷三册、材料四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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