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绥德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绥检诉刑诉〔2020〕19号
被告人白某某,曾用名白某,男性,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27321986********,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陕西省榆林市子洲县**镇**村**组**号,住榆林市榆阳区**路**巷附近(租赁)。2018年6月16日因持有毒品被榆林市公安局榆阳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2019年6月22日因涉嫌贩卖毒品罪被绥德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26日经本院批准,同日被绥德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绥德县强制隔离治疗中心。
本案由绥德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白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9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9月29日、2020年2月18日已分别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11月7日第一次退回绥德县公安局补充侦查,绥德县公安局于同年12月6日补查重报;本院于同年12月31日第二次退回绥德县公安局补充侦查,绥德县公安局于2020年1月20日补查重报。本院于同年10月28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7年被告人白某某因患病丧失劳动能力后,便产生在毒品中掺药加工后再贩卖获利的想法。2018年至2019年期间白某某多次向张某甲(另案处理)购买毒品海洛因后携带到其位于榆林市榆阳区玻璃洼的租赁屋,在毒品中掺入药片加工后用塑料袋进行分装,每包约0.5克,并以每包100元至200元的价格出售给吸毒人员。
1.2017年7月份至2018年年底,被告人白某某在其租赁屋内以每包100元至150元不等的价格向吸毒人员李某某贩卖毒品海洛因70次,每次1包,每包0.5克,共计35克海洛因。
2.2018年3月至4月期间,被告人白某某在榆林市榆阳区北客运站附近向吸毒人员鲁某某贩卖毒品海洛因5次,每次2包,每包0.5克,共计5克海洛因。
3.2019年2月至6月期间,被告人白某某在榆林市榆阳区向吸毒人员张某乙贩卖毒品海洛因16次。其中的14次每次贩卖0.5克海洛因;其中的1次贩卖2克海洛因;还有一次贩卖了1克海洛因,共计10克海洛因。上述16次毒品交易张某乙均通过微信将毒资转账给白某某。
4.2019年6月22日13时许,被告人白某某在绥德县义合镇党家沟村以7000元的价格向张某甲购买了5.75克毒品海洛因。后白某某在返回榆林途中被绥德县公安局民警查获,民警当场从其身上查获5.75克海洛因。
5.2019年6月24日15时许绥德县公安局民警依法对白某某租赁的房屋进行搜查,搜查出头疼粉(阿咖酚散<白云山何济公制药厂>)、吡拉西坦片、电子称、PVC管、粉碎机等制毒用具,并搜查出可疑毒品61包。经称量,该61包可疑毒品净重30.6克。
经榆林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对从白某某身上以及从其家中搜缴的可疑毒品进行鉴定,上述检材中均检出海洛因成分。
综上所述,被告人白某某共贩卖86.35克毒品海洛因。经陕西司法精神医学鉴定中心对白某某有无精神障碍,作案时有无刑事责任能力进行鉴定,未查及白某某有典型精神病性症状,其作案时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1.物证黑色vivoY93智能手机一部、小型电子称两个、生锈铁棒两根、木棒一根、PVC管七节、阿咖酚散头疼粉三十五包、吡拉西坦片四瓶、粉碎机一台;2.户籍信息、强制措施文书、行政处罚决定书、抓捕经过、扣押清单、微信转账记录、通话记录等书证;3.证人张某甲、张某乙、鲁某某、李某某等人的证言;4.被告人白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6.称量笔录及照片;7.搜查笔录及照片;8.辨认笔录及照片;9.视听资料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白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白某某以非法牟利为目的,多次向他人贩卖毒品海洛因86.35克,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二款第一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白某某曾因持有毒品受过行政处罚,可以酌定从重处罚。被告人白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白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相关法律的规定建议对被告人白某某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没收财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绥德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雷国胜
(院印)
2020年2月19日
附:
1.被告人白某某现羁押于绥德县强制隔离治疗中心。
2.案卷材料陆册。
3.物证黑色vivoY93智能手机壹部、小型黑底白盘电子称贰个、生锈铁棒贰根、木棒壹根、缠塑料胶布的PVC管柒节、阿咖酚散头疼粉叁拾伍包、吡拉西坦片肆瓶、粉碎机壹台。
4.《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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