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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认罪认罚案件适用)(自然人犯罪案件)(公开版)_陕西省神木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陕西省神木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神检一部刑诉〔2020〕144号 

被告人刘某某,男性,199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27221996********,汉族,专科毕业,无业,户籍所在**陕西省榆林市神木市**镇**村**号,现住户籍**,无有效机动车驾驶证,2019年10月29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神木市公安局依法刑事拘留,2019年11月5日被神木市公安局依法取保候审。

2019年3月29日因犯危险驾驶罪被乌审旗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一个月零十五天,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

本案由神木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0月28日23时许,被告人刘某某醉酒后驾驶陕K****9号牌小轿车沿神木市大保当镇隆德煤矿门前道路由北向南行驶至隆德煤矿门口向南500米处时,追尾撞于前车孙某某驾驶的陕B****9/陕B****挂号牌重型半挂牵引车尾部,结果致两车受损。经榆林公安交通司法鉴定中心对被告人刘某某血液中酒精含量进行检测,其结果为:177.92mg/100ml,属醉酒后驾驶机动车。神木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认定,被告人刘某某承担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双方就民事赔偿已达成一致。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被告人刘某某呼气酒精含量检测结果、血样提取登记表、鉴定委托书、血醇检测报告、鉴定意见通知书、抽血照片、事故责任认定书、交通事故调解书、常住人口基本信息、驾驶人及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表、违法犯罪记录证明;2.被告人刘某某的供述与辩解;3.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辨认笔录;4.证人孙某某证言。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上路行驶,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神木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嘉

2020年4月14日 

附: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中。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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