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神木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神检一部刑诉〔2020〕95号
被告人郝某,男,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陕西省榆林市神木市**村*号,现住原籍,因涉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19年11月4日经神木市公安局决定被取保候审。
被告人郝某甲,男,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陕西省榆林市神木市**村*号,现住原籍,因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19年11月4日经神木市公安局决定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神木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郝某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20年1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郝某、被告人郝某甲兄弟两人与其舅舅黄某某有地界纠纷。2019年7月30日,因下雨被害人黄某某在位于神木市五中背后自己家院墙外摆放了一排沙袋做防洪用。当天20时许被告人郝某、郝某甲回到家看见自己地界上有好多积水,郝某就开的铲车将沙袋推开,后又将黄某某家的院墙中部用铲斗压塌,随后郝某甲开着铲车将黄某某家的院墙铲塌,致使砖墙及墙内摩托车、楼梯等财物被损坏,后郝某、郝某甲共计赔偿被害人4000元整。后经神木市价格认定中心认定,被毁坏的物品价值共计人民币14904元。被告人郝某、郝某甲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已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取得被害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籍信息、行政处罚决定书、到案经过、宅基地转让协议、征地协议、收据、谅解书、撤案申请、调解协议等;2.证人石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黄某某、王某甲、薛某某、高某、王某乙的陈述;4.被告人郝某、郝某甲的供述与辩解;5.价格认定结论书;6.现场勘验笔录、照片说明;7.现场监控视频光盘。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郝某、郝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郝某、郝某甲因地界纠纷而故意毁坏他人财物,造成损失价值14904元,数额较大,该二人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毁坏财物罪追究二人的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神木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萃
(院印)
2020年3月16日
附:
1.被告人郝某、郝某甲二人现均被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2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2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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