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石泉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石检公诉刑诉〔2019〕89号
被告人刘某某,男,汉族,196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6124231962******,初中文化程度,陕西石泉县人,住陕西省石泉县**镇**村**组。2018年9月16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石泉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9年8月1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我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石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8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5月2日14时许,被告人刘某某因道路修复事宜与316国道改线工程负责人邹某某发生纠纷,被告人刘某某见邹某某还手打其妻子陈某某,便拿一块石头打在邹某某左侧肋骨处,邹某某持砖头打在刘某某左手臂处、头顶部,后刘某某、陈某某夫妇将邹某某按倒在地,三人继续发生撕扯,后处警民警到达现场将三人拉开。2018年6月6日,经陕西省安康金州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邹某某外伤致3、4、5、6、9肋骨骨折,属轻伤二级。
被告人刘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现场、辨认笔录、鉴定意见等证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石泉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成丽川
2019年11月8日
附:
1.被告人刘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光盘8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认罪认罚告知书各1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