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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认罪认罚案件适用)(自然人犯罪案件)(公开版)_陕西省清涧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陕西省清涧县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清检刑刑诉〔2019〕69号

被告人孟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26321985********,汉族,小学文化,户籍地山西省临汾市蒲县**镇**村,现住本村。2019年11月25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清涧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现羁押于清涧县看守所。

本案由清涧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孟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2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2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2019年12月26日已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并在值班律师的见证下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24日6时40分许,孟某某驾驶车牌号为晋L****8/晋L****挂的重型半挂货车,沿G242国道由北向南行驶至G242国道813km+310m路段时,超越同向前方由王某某驾驶的无号牌三轮载货摩托车时两车发生碰撞,造成王某某经医院抢救无效后死亡和两车不同程度损坏的交通事故。2019年12月2日经清涧县公安局交警大队会议研究认定,此事故驾驶人孟某某应承担主要责任,驾驶人王某某应承担次要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受案登记表、事件单、立案决定书、拘留证、现场照片、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图、车辆强制措施凭证及领车通知书、死亡证明、道路交通事故调查报告、驾驶证复印件、网调信息、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保险材料。

证人段某某的证言

被告人孟某某的供述

鉴定委托书、鉴定意见、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

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

视频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孟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孟某某违反道路交通法规驾驶车辆超越同向前方由王某某驾驶的无号牌三轮载货摩托车时两车发生碰撞,造成王某某经医院抢救无效后死亡和两车不同程度损坏的交通事故,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清涧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白军生

2019年12月30日

附:

1.被告人现在羁押于清涧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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