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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认罪认罚案件适用)(自然人犯罪案件)(公开版)_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榆区检刑检诉刑诉〔2019〕1072号

被告人王某某,女性,197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26211970********,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陕西省延安市延长县**镇**社区**院,现住榆林市高新区**小区**号楼**单元**室,**电子**。2019年9月4日因涉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被榆林市公安局榆阳分局刑事拘留,报经本院批准后于同年9月30日被依法执行逮捕,经本院决定后于同年12月2日变更为取保候审。

被告人刘某某,男性,198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06211984********,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陕西省延安市延长县**镇**村**号,现住榆林市榆阳区**小区**号楼**单元**室,**电子**。2019年8月29日因涉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被榆林市公安局榆阳分局刑事拘留,报经本院批准后于同年9月30日被依法执行逮捕。

本案由榆林市公安局榆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刘某某涉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于2019年11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以来,被告人王某某、刘某某在实际经营榆阳区南门口塞北手机城**电子手机配件业务期间,二人以明显低于市场的价格,通过非正规渠道购进假冒“VIVO”、“OPPO”商标的手机相关配件,分别存放在**电子经营场所和由刘某某租赁的位于榆阳区大有当巷16号元1单元102室的仓库内,后二被告人在其专门负责销售手机配件的柜台将部分配件以明显低于市场的价格出售。

2019年8月28日,榆林市公安局榆阳分局民警在榆阳区南门口万通电子店内现场查扣未销售的假冒注册“VIVO”、“OPPO”商标的手机适配器、电源线、X20半入耳式耳机、R17闪充电源适配器、X27原装数据线、X27原装旅行适配器等共计36类3612件。

经榆阳区**阳区价格认证中心认定价格合计人民币178335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假冒注册“VIVO”、“OPPO”商标的充电器、耳机线等物证;

2.商标注册证及标识、鉴定报告、投案情况等书证;

3.证人柴某某、白某某等人的证言;

4.被告人王某某、刘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鉴定意见;

6.辨认、检查、搜查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刘某某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而予以购买并出售,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曹静

2019年12月5日

附:

1.被告人刘某某现羁押于榆阳区**阳区看守所;被告人王某某现取保候审,住址同上,联系电话1809198****。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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