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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认罪认罚案件适用)(自然人犯罪案件)(公开版)_陕西省延长县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陕西省延长县检察院 

起 诉 书

            延长县院长检刑诉字刑诉〔2020〕17号 

  被告人某某,男,1979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06241979*********,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陕西省延安市安塞区**村,住延安市东关街*小区*室,因涉嫌骗取贷款罪,于2019年11月12日被延长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1月21日被延长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延长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某某涉嫌骗取贷款罪,于2020年1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退回补充侦查一次。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张某某与呼某某(另案处理)在延安新城承包建设*号路工程及*湾炸石头工程,因资金紧张,需要从银行借款,张某某于2015年8月份通过中介公司购买延安*商贸有限公司,用于借款,因张某某贷款信用不良,将购买的延安*商贸有限公司过户到其叔伯弟弟张某甲(已起诉)名下,呼某某于2015年8月将冯某某名下的延安*工贸有限公司过户到其弟弟呼某甲的名下,延长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同意给呼某某借款400万元。

2015年10月份张某某以延安*商贸有限公司购买建材和水暖器材为由,由延安*工贸有限公司为担保公司,张某某、呼某某指使延安*商贸有限公司会计延**制作延安*商贸有限公司、延安*工贸有限公司的假资产负债表、会计报表等假借款资料,实际该两个公司为“空壳公司”,资料制作好后,由陕西华逸会计事务所对该两个公司进行审计,并出具了审计报告。在张某某的组织下,张某甲、呼某某等人多次到延长县农村信用合作社办理借款手续,2015年10月27日,张某某通过虚构“购销合同(委托合同)”的方式,骗取延长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贷款400万元。2015年10月27日延长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通过受托支付的方式将贷款转至张某某的信合卡上。后张某某和呼某某将200多万元用于延安市*炸石头工程,几十万元用于延安*号路工程,20万呼某某用于购买一辆二手奥迪A6轿车(该轿车呼某某已出售),其他钱款张某某、呼某某各自使用了几十万元。贷款发放后至2016年6月28日共清息6次,合计353256元。2019年经过催收后呼某某还款本金60万元,张某某还款本金50万元,剩余本金290万元未偿还。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告人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五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骗取贷款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判处被告人张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两万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延长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康海玲

院印)

2020年4月10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延长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光盘三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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