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延长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延长县院长检刑诉字刑诉〔2019〕84号
被告人马某某,男,195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01041959*********,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陕西省西安市莲湖区*村*号楼*号,现住该村。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8月30日被延长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0月1日被延长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慕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06021987********,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陕西省延安市宝塔区*镇*村*号,现住该村。2011年3月9日因吸食毒品被延安市宝塔区李渠派出所强制隔离戒毒两年。2014年1月9日因吸食毒品被延安市宝塔区禁毒大队社区戒毒两年。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8月30日被延长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0月1日被延长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李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06021987*********,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陕西省延安市宝塔区*镇*村,住延安市宝塔区*村。2018年11月14日因犯盗窃罪被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两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8月29日被延长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0月1日被延长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延长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马某某、慕某某、李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10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0月16日已告知各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各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21日,被告人慕某某与被告人马某某取得联系后主动给马某某微信转账6000元以示购买毒品的诚意,8月25日凌晨3时许,被告人马某某携带海洛因从西安坐火车来到延安与被告人慕某某在延安火车站对面广场雕塑旁的花坛进行毒品交易,被告人慕某某向马某某转账12000元毒资。
2019年8月30日,被告人慕某某再次和马某某联系,商量以12000元价格购买10克海洛因,当日11时许,二人在延安火车站对面广场的雕塑旁进行毒品交易时被现场抓获,现场缴获粉末可疑物2包,后经延安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其成分均为海洛因,重量为9.971克。
并查明,2019年8月份,被告人慕某某在延安市宝塔区*村民房居住期间,分别以500元和400元的价格为吸毒人员张某某出售毒品海洛因两次。吸毒人员呼某某以一块玉石抵押1000元毒资从被告人慕某某处购买毒品海洛因四次。因被告人慕某某腿脚行走不便,便让与其同住的被告人李某某帮助交付毒品三次。2019年8月29日被告人李某某在给呼某某交付毒品时被当场抓获,现场缴获毒品海洛因重0.173克,当日在李某某的配合下抓获慕某某,从慕某某处缴获的毒品海洛因重量为1.289克。
综上,被告人马某某贩卖毒品海洛因两次计10余克,被告人慕某某向两名吸毒人员贩卖毒品六次,被告人李某某明知慕某某贩卖毒品仍帮助交付毒品三次。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5.电子证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马某某、慕某某、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某某、慕某某、李某某违反国家对毒品的管理制度,明知是毒品而予以贩卖,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本案犯罪情节、社会危害、认罪悔罪态度等,建议判处被告人马某某七年六个月至八年六个月,并处罚金,判处被告人慕某某三年六个月至四年六个月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判处被告人李某某三年至三年六个月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延长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莉
(院印)
2019年11月29日
附:
1.被告人现在羁押于延长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两册,光盘三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三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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