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府谷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府检诉刑诉〔2020〕14号
被告人曹某某,男,汉族,199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27311991********,小学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陕西省清涧县**乡**村**组,住陕西省清涧县**乡曹**村**组。2019年10月09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府谷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0月23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府谷县看守所。
本案由府谷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曹**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2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2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08日05时许,被告人曹**驾驶陕KE****/陕K****挂重型罐式牵引车从神木市大柳塔镇出发,准备前往河北省,当日8时许,行驶至府谷县石马川高速路引线下行线20KM+800M处路段时,因车速过快避让不及,与对向驶来的郝某甲驾驶的陕KR****大众牌小轿车相撞,致陕KR****机动车乘员郝某乙当场死亡,驾驶员郝某甲及乘员郝某丙、郝某丁受伤抢救,两车受损的重大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被告人曹某甲和同行人员曹某乙即拨打了报警电话,并在事故现场对被害人进行了初步抢救,后在事故现场接受府谷县公安局交警大队民警的口头传唤到案并供述了事故发生的情况。经府谷县公安局交警大队认定,被告人曹某甲承担本起事故的主要责任;受害人郝某甲承担本次事故的次要责任,被害人郝某乙、郝某丙、郝某丁在本次事故中无责任。经陕西榆林正成信机动车物证司法鉴定所陕榆正机司鉴所[2019]车鉴字280号认定:陕KR****机动车事故前速度无法计算;陕KE****/陕K****挂车制动前速度为74km/h;经陕西省榆林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榆)公(司法)鉴字[2019]FGJT014号尸体检验意见书认定:被害人郝某乙死因符合受强大外力左右致颅脑损伤而死亡;经陕西榆林高科法医司法鉴定所陕榆高科[2019]临鉴字第713、714、715号司法鉴定意见书认定:被害人郝某甲伤情符合重伤二级、被害人郝某丁伤情符合重伤二级、被害人郝某丙伤情符合轻伤一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图及现场照片、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2.被害人郝某甲、郝某丙、郝某丁的陈述;证人曹某乙、郝某戊、郝某戌的证言;被告人曹某甲的供述;3. 陕榆正机司鉴所[2019]车鉴字280号机动车鉴定意见书、(榆)公(司法)鉴字[2019]FGJT014号尸体检验意见书、陕榆高科[2019]临鉴字第713、714、715号司法鉴定意见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曹某甲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违反道路交通运输管理法规,致一人死亡、两人重伤、一人轻伤的重大交通事故,且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涉嫌交通肇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府谷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员:李三宝
代理检察员:王 娇
2020年01月16日
附:
1.案卷材料1册,电子卷宗光盘1张。
2.起诉书11份,量刑建议书8份。
3.《认罪认罚具结书》附卷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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