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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认罪认罚案件适用)(自然人犯罪案件)(公开版)_陕西省定边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陕西省定边县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定检诉刑诉〔2020〕98号

被告人郭某某,男,197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27261979********,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陕西省榆林市定边县,住定边县**路**小区**号楼**单元**室。2018年5月9日至2020年5月8日因吸食毒品被定边县公安局强制隔离戒毒,2020年5月9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定边县公安局刑事拘留。

本案由定边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郭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13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5月8日21时许,被告人郭某某醉酒后无证驾驶宁A****5号“**”牌小轿车在定边县**街由北向南行驶至**超市门口处,被定边县公安局执勤民警依法当场查获。经检测,被告人郭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66.36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信息、酒精呼气检测单、血样提取登记表、驾驶人信息查询单、车辆信息查询单、强制措施凭证、现场检测报告等书证;

2.被告人郭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3.血醇检测报告;

4.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郭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郭某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醉酒后无证驾驶机动车上路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郭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从宽处罚,建议对其判处拘役二个月至三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定边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杨新亚

田卫侠

2020年5月14日

附:

1.被告人郭某某现羁押于定边县看守所;

2.案卷二册、光盘一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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