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巴尔虎旗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陈检一部刑诉〔2020〕11号
被告人宝某某,男,196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521311969********,蒙古族,小学文化,牧民,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陈巴尔虎旗,现住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陈巴尔虎旗**苏木**嘎查**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5月8日被陈巴尔虎旗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日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
本案由陈巴尔虎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宝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罪,于2020年3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1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认罪认罚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5月5日12时40分许,被告人宝某某酒后驾驶牌照号为蒙E*****号“捷达”牌小型轿车至陈巴尔虎旗东乌珠尔苏木中央街沿街住户乌某某家门前路段行驶倒车时,因未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导致所驾车辆尾部碰撞该住户墙身门垛,造成此处围墙大门损坏及车辆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经依法检验,被告人宝某某血液样本中乙醇含量为200.10mg/100ml,系严重醉酒后驾驶机动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 接处警登记表、受案登记表、受案回执、立案决定书、立案告知书、拘留证、诊断书、入监人员体检表、不适合羁押报告、取保候审决定书、犯罪嫌疑人基本情况、常住人员基本信息、到案经过、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扣押决定书、扣押笔录、扣留清单、发还清单、机动车驾驶证、行驶证查询记录、犯罪嫌疑人违法查询记录、人员基本情况、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谅解书、调查评估意见书等书证;2、证人证言:证人乌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宝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呼蓝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意见书;5、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现场监控视频光盘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宝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且积极主动赔偿被害人,与被害人达成和解协议。
本院认为,被告人宝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陈巴尔虎旗人民法院
检察员:包建民
2020年3月26日
附:
1.被告人现被取保候审于其现处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3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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