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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认罪认罚案件适用)(自然人犯罪案件)(公开版)_陇川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陇川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陇检公诉刑诉〔2020〕58号

被告人范建斌,男性,200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30012001********,汉族,初中,无业,户籍所在地云南省保山市隆阳区,住云南省德宏州陇川县**镇**市场**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1月12日被陇川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2月19日被陇川县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杨光俊,男性,200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30012001********,汉族,初中,无业,户籍所在地云南省保山市隆阳区,住云南省保山市隆阳区**街道**村**村**组**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1月12日被陇川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2月19日被陇川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云南省陇川县公安局章凤边境派出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范建斌、杨光俊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2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3月18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1月05日23时40分许,被告人范建斌、杨光俊在陇川县**镇新时代家居生活馆对面巷道进去约5米的地方因陈某甲拉扯范建斌,于是范建斌用拳头,杨光俊用手机对被害人陈某甲进行殴打,之后陈某乙发现陈某甲被人殴打后追上范建斌和杨光俊,范建斌和杨光俊在新时代家居旁屠宰厂大门进去约10米的地方对陈某乙进行殴打,之后被告人范建斌、杨光俊逃回住所。2019年11月12日,陇川县公安局章凤边境派出所民警将被告人范建斌、杨光俊抓获归案。经鉴定,送检的杨光俊身穿的黑色外套上粘附的红色可疑物斑迹中检出的人血DNA与陈某甲的血液在D8S1179等23个基因座基因型相同,其似然率为6.14X10_25倍。送检的从杨光俊住所床头上查获的白色手机上粘附的红色可疑斑迹中检出混合基因型,包含杨光俊、陈某甲的DNA分型。经伤情鉴定,被害人陈某乙损伤程度未轻伤一级,陈某甲损伤程度为轻微伤。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证人证言;4.被害人陈述;5.被告人供述与辩解;6.鉴定意见;7.视听资料;8.搜查、辨认等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范建斌、杨光俊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范建斌、杨光俊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一人轻微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范建斌在缓刑考验期内犯新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七条之规定,应当撤销缓刑,数罪并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陇川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尹青霞

2020年3月18日

附:

1.被告人范建斌、杨光俊现羁押于陇川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3册、光盘12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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