陇南市武都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武检刑诉〔2020〕91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汉族,199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26211991********,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甘肃省陇南市武都区,住武都区**镇,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7月22日被武都区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甘肃省陇南市武都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罪,于2020年3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6月**日**时**分许,被告人李某某驾驶牌照号为甘K****8号的**牌越野车从武都区长江大道“***”门口行驶至长江大道**号路南口时被执勤交警查处。经鉴定,李某某血液酒精含量为199.2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现场笔录及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有悔罪表现,且自愿认罪认罚,建议判处被告人李某某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可以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武都区人民法院
副检察长:张鹏飞
(院印)
2020年4月8日
附:
1.被告人李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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