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马某某,男性,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53022******1212,维吾尔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克孜勒苏柯尔克孜自治州阿克陶县,住新疆阿克陶县**乡**路**号,因涉嫌犯有赌博罪,于2019年8月10日被阿克陶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我院不批准逮捕决定,于2019年9月15日被阿克陶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阿克陶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库某某涉嫌赌博罪罪,于2019年10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并与被告人库某某、马某某签订了认罪认罚具结书,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库某某、马某某从2014年7月至2017年2月期间,在 库某某的老清真寺旁边的平房家、 湖滨小区9号楼3单元504号家里多次与麦麦提玉苏普·台外库勒、 阿迪力·阿不都热依木、阿西木·艾孜孜等25人组织赌博, 给参赌人员提供了赌博工具,最少五十元最多一千五百元赌钱, 每次赌博的钱3000元到15000元, 在此过程中, 库某某、马某某赌博的每个人为了房钱收了50元到100元, 在此期间库某某总共收取抽头2000元,马某某收取抽头1.4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 2.证人证言 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 4.勘验、检查、辨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库某某、马某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03条第一款规定,构成赌博罪。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赌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对被告人库某某量刑6个月以上1年以下有期徒刑,没收非法所得,对被告人马某某量刑1年以上1年6个月以下有期徒刑,没收非法所得。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建议阿克陶县人民法院适用认罪认罚速裁程序审理,请依法判处。
此致
阿克陶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买买提·吐尔干
艾科拜尔·萨迪尔
2020年1月3日
附:
1.被告人库某某在阿克陶县实训园区监视居住,被告人马某某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1册。
3.起诉书13份随案移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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