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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认罪认罚案件适用)(自然人犯罪案件)(公开版)_阳西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阳西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西检一部刑诉〔2020〕22号 

  被告人谢开放,男,198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17211983********,汉族,小学文化住广东省阳西县**村委会**村**号2014年5月30日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2014年8月14日执行刑满释放。本案于2019年11月23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19日被逮捕。

本案由阳西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谢开放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20年2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三日内告知了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月至2019年9月期间,被告人谢开放在未取得成品油经营许可的情况下,在广东省阳西县范围内非法经营柴油业务。期间,谢开放以低于市场价格贩卖柴油给陈某甲、王某某、陈某乙等人,累计非法经营柴油价值约105万元,非法获利5万余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物证;2.证人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4.现场勘验、辨认等笔录;5.鉴定意见;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谢开放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谢开放违反国家规定,非法经营柴油,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经营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谢开放是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阳西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梁万元

2020年3月9日 

附:

1.被告人谢开放现羁押于阳西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换押证、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各1份。

4.量刑建议书2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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