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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认罪认罚案件适用)(自然人犯罪案件)(公开版)_长治市潞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长治市潞州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潞检刑二刑诉〔2020〕119号 

  被告人**,男,19******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0423********0813,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山西省襄垣县侯堡镇******号。2019年11月18日因涉嫌盗窃罪被长治市公安局城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8 日经本院批准,次日被长治市公安局城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长治市公安局潞州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次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同年2月16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被告人赵**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1月9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赵**在本区新营街持菜刀破门进入**店盗窃22部手机,现金100元。经长治市潞州区价格认定中心鉴定,被盗手机价值共计22228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报案材料、抓获经过等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的供述及辩解;监控视频;鉴定意见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赵**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持械秘密窃取他人财物且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判处被告人赵**有期徒刑一年至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建议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十五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长治市潞州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刘梅梅

(院印)

2020年2月28日 

附:

    1、被告人赵**现羁押于长治市看守所; 

2、刑事侦查卷宗叁册、光盘贰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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