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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认罪认罚案件适用)(自然人犯罪案件)(公开版)_长沙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长县检公诉刑诉〔2019〕817号

被告人王金花,女,1989年2月16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30922198902164228,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湖南省桃江县人,住桃江县鸬鹚渡镇龙塘湾村王家湾村民组134号。2012年3月因卖淫被长沙县公安局行政处罚。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9月28日被湖南省长沙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湖南省长沙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金花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1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8月11日20时许,被告人王金花在长沙县金井镇凯乐会KTV唱歌时饮用了些许啤酒。次日凌晨又在脱甲街上吃宵夜时饮用了少量啤酒。2时许,被告人王金花驾驶牌照为湘A9H32J号小车沿金开线由脱甲往金井镇集镇方向行驶,车行至金井卫生院前路段时,撞到路边的树木,树木被撞到后压在电线上,造成电路短路。公安民警接群众报警后处警至现场,将被告人王金花(在现场等候)带到金井卫生院进行抽血检验。经鉴定,被告人王金花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01毫克/100毫升。次日,被告人王金花主动到交警队接受调查。

经长沙县交警大队认定,被告人王金花应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案发后,被告人王金花向湖南电力有限公司长沙县供电分公司赔偿2千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户籍资料、到案经过等书证;2、证人汤小年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王金花的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金花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金花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对其判处拘役五个月以下,可以适用缓刑,并处罚金五千元以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决。

此致

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唐双燕

2019年11月13

附:1.被告人王金花现在家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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