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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认罪认罚案件适用)(自然人犯罪案件)(公开版)_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长绿检一部刑诉〔2020〕41号 

被告人潘某某,男性,1996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7221996********,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吉林省松原市*******,现住吉林省松原市*******。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1月23日被绿园区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盗窃罪,于2019年12月6日被绿园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吉林省长春市公安局绿园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潘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1月2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1月11日晚,被告人潘某某发现停在长春市绿园区迎宾路西南公司对面辅道上的吉A*****白色金杯面包车的车钥匙没有拔下来,后背箱没锁,便产生将车辆盗走的想法。并于当晚在迎宾路欧亚超市楼下卸掉吉A*****面包车的前后车牌,换在吉A*****白色金杯面包车上,后将该车开到吉林省松原市长岭县,将车卖掉。(经鉴定该车价值人民币23000元)

2019年11月23日凌晨,被告人潘某某在吉林省松原市长岭县长岭镇中鹏小区门口,盗窃杨某某金杯厢式货车上的电瓶一块。

2019年11月23日凌晨,被告人潘某某在吉林省松原市长岭县长岭镇中鹏小区北侧的顺丰快递店门前,盗窃梁某某家厢式货车上的电瓶二块。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到案经过、辨认笔录、现场指认笔录及照片、扣押清单、价格认定协助书、户籍信息、情况说明;

2.证人证言:证人李某某、宋某某、邢某某、薛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马某某、杨某某、梁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潘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光盘一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 被告人潘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孙睿

(院印)

2020年1月19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长春市第二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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