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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认罪认罚案件适用)(自然人犯罪案件)(公开版)_长子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长子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长检刑刑诉〔2020〕65号 

  被告人刘某某,男,****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0404**********17,汉族,专科文化,户籍所在地山东省枣庄市****镇,租住长子县**镇****巷。2019年11月21日因涉嫌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罪被长子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4日因涉嫌提供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程序、工具罪,经我院批准、被长子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山西省长子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提供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程序、工具罪,于2020年2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三日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于2020年3月3日退回长子县公安局补充侦查,同年4月2日重报本院审查起诉。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刘某某因自己游戏账号经常被冻结,了解到“小果平台”可以解冻QQ号,并发现“小果平台”绑卡、解冻方式简单,产生了通过此软件赚钱的念头。刘某某于2018年10月在“小果平台”注册 xy151489 账号后,购买了电脑、猫池、卡池、物联网卡及上瑞一号通PPTP拨号服务,将物联网卡插入到猫池、卡池,把猫池、卡池接入电脑,通过上瑞一号通PPTP拨号服务使电脑可以循环使用宽带下的多个IP地址上网,通过登录“小果平台”员工端账户,使物联网卡的手机号导入“小果平台”,使物联网卡、猫池、卡池、电脑等与“小果平台”对接,在未获得腾讯公司授权或许可的情况下,绕过腾讯公司计算机信息系统设定的通道,实现批量的、非人工方式为QQ账号做绑定、换绑、解冻、改密等行为。经广东中科司法鉴定所鉴定:刘某某的电脑硬盘txt文件中内容含有QQ并且明确含有“成功”字眼的数据有437316组,含有“失败”、“错误”等不成功含义字眼的数据有39283组,含有“腾讯科技+验证码”的QQ注册信息数据有92120组。其中,属于刘某某操作为他人QQ号绑定、换绑手机号成功并收取费用的数据共105295组,改密成功并收取费用的数据共12577组。刘某某每给一个QQ账号绑定、换绑手机号成功最低得0.3元,每给一个QQ账号改密成功最低得0.035元。刘某某共得人民币32028.685元。

长子县**镇**村**巷房屋内有电脑显示器5台、电脑主机32台、猫池238台、卡池65台、切屏器5台、物联网卡约76000张、小米手机1部、红米手机1部。长子县公安局将上述32台主机里的31块硬盘片、2部手机予以扣押,其余物品予以查封。

2020年4月22日,被告人刘某某的家属向本院退缴人民币321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证据保全清单,查封、扣押文件清单等书证;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远程勘查工作记录,电子数据勘查笔录;腾讯公司的复函;司法鉴定意见书;赵某某、呼某、白某等证人的证言;被告人刘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向QQ用户提供的用于绑定、换绑、改密、解封(冻)的程序、工具,具有避开腾讯公司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措施,未经授权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的功能,侵犯了计算机信息系统的安全和管理秩序,且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五条第三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提供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程序、工具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其家属主动退缴了非法所得,建议判处被告人刘某某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可依法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长子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秀清

2020年4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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