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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认罪认罚案件适用)(自然人犯罪案件)(公开版)_镇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镇平县人民检察院

镇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镇检二部刑诉〔2019〕29号 

  被告人房**,女,19**年**月**日出生于河南省镇平县,居民身份证号码:41292519**********,汉族,文盲,农民,住镇平县********。因涉嫌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于2019年8月26日被镇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镇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房**涉嫌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于2019年11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1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镇平县**********房**自2015年以来在家中生产、销售自制黄酒。2019年房**在其生产、销售的黄酒中违规添加甜蜜素,经河南省洛阳黎明检测服务有限公司鉴定,甜蜜素含量为0.01g/kg,该成分要求不得检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房**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房**认罪、认罚,签署具结书,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对其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附加判处禁止令。并建议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第二款、第二百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镇平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  

                                   书记员:李东海 

20191119

附:

    1.被告人房**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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