锦州铁路运输检察院
起 诉 书
锦铁检公诉刑诉〔2020〕5号
被告人李某甲,男,1988年3月4日1988年**月**日出生于辽宁省盘山县,居民身份证号码2111221988030435152111221988********,汉族,小学文化,系农民,住辽宁省盘山县**镇**村**号****镇**村**号。2019年3月11日因犯故意伤害罪被盘锦市双台子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两个月,于2019年10月15日刑满释放。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1月3日被沈阳铁路公安局锦州公安处刑事拘留,同年2月5日经本院批准同日被沈阳铁路公安局锦州公安处执行逮捕。
值班律师王会玲,辽宁秋铭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沈阳铁路公安局锦州公安处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甲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4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20年1月2日11时30分许,被告人李某甲酒后无故持一把水果刀(刃长18.7cm,刀尖角度65度)进入北镇市沟帮子镇李某乙(男,辽宁省北镇市沟帮子镇人)经营的**社**社内,以李某乙未给其办理贷款为由,持水果刀指向李某乙,并以“我扎死你”等言语相威胁。后李某甲坐在旅店门口床上,继续做出用舌头舔刀、用刀扎床、将刀扔到床头桌子上等一系列行为恐吓李某乙。
2.2020年1月2日11时30分许,被告人李某甲酒后来到沟帮子火车站站前路(全鑫旅社前)卖梨的胡某甲胡某甲(女,辽宁省北镇市闾阳驿镇人)面前,露出其随身携带的水果刀强行拿走胡某甲胡某甲筐内的梨子,并拿着水果刀在胡某甲胡某甲面前比划,实施用水果刀扎梨筐等行为恐吓胡某甲胡某甲。
3.2020年1月2日11时30分许,被告人李某甲酒后来到沟帮子车站站前,在被害人卜某某卜某某(男,辽宁省北镇市人)身后用手臂搂住卜某某卜某某脖子,手持水果刀将刀刃放在卜某某卜某某脖子上,并多次在其胸前比划恐吓卜某某卜某某。
4.2020年1月2日12时许,被告人李某甲酒后来到锦州铁路公安处沟帮子车站派出所,谎称自己有偷铁行为要投案自首,当派出所民警核验其身份进行登记时,其用手从左侧里兜中掏出水果刀向派出所所长王某乙王某乙(男,辽宁省北镇市沟帮子镇人)刺去,声称“我杀了你”,后被民警当场控制。到案后李某甲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水果刀及其照片;2.书证:调取证据通知书,调取证据清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扣押笔录,录音录像制作说明,案件来源,到案经过,证明,电话查询记录,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3.证人证言:证人朱某某朱某某、李某丙李某丙、谢某某某某、刘某某刘某某、冯某某和冯某某、杨某某杨某某证言;4.被害人陈述:被害人王某乙王某乙、胡某甲胡某甲、卜某某卜某某、李某乙陈述;5.被告人李某甲供述;6.辨认笔录:被害人卜某某卜某某、胡某甲胡某甲、李某乙的辨认笔录,证人杜某某杜某某、王利王某丙、刘某某刘某某、冯某某和冯某某、杨某某杨某某的辨认笔录;7.视听资料:监控录像光盘。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甲多次持凶器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破坏了社会秩序,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甲曾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李某甲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有坦白情节,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锦州铁路运输法院
员额检察官:胡春玉
检察官助理:叶美琪
2020年4月28日
附:
1.被告人李某甲现羁押于锦州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一张,水果刀一把;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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