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铜耀检新刑诉〔2019〕47号
被告人吴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02211990********,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陕西省铜川市耀州区**乡**村**组**号,系村民,租住陕西省西安市莲湖区**小区**号楼**单元**楼**。该吴于2009年6月16日因犯故意伤害罪被陕西省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2010年6月1日因寻衅滋事被西安市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劳动教养一年一个月;于2011年10月8日因犯故意伤害罪于被陕西省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于2015年12月20日因犯危险驾驶罪被陕西省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三个月。因涉嫌寻衅滋事罪,该吴于2019年8月8日被铜川市公安局新区分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9月12日因寻衅滋事罪被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检察院依法批准逮捕,现羁押于铜川市看守所。
本案由铜川市公安局新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吴某某涉嫌非法拘禁罪、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11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1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年11月13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12月13日依法延长审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6年6月12日,李某甲让被告人吴某某帮其向张某甲索要一万元欠款。当晚8时许,吴某某与邢某、李某乙、刘某某等人开了一辆白色大众捷达轿车,在照金镇张某甲家门口将张某甲叫上车。在车上吴某某向张某甲索要一万元欠款并在张某甲脸上扇了两巴掌。后吴某某等人将张某甲带至赵某在新区亿云国际酒店8422房间。在房间内吴某某继续向张某甲索要欠款并殴打张某甲,后让张某甲写了一张16000元的借条,迫使张某甲四处借钱。张某甲于6月13日下午14时许用从封某某处借到的16000元给吴某某后才离开酒店8422房间。吴某某将10000元给赵某,让赵某转交给李某甲,6000元自己花销。2016年6月14日早张某甲因感觉头部、耳部不舒服,到耀州区人民医院检查,检查发现左耳膜穿孔,经公安部门鉴定属轻微伤。案发后吴某某赔偿张某甲3000元取得谅解。
2、2016年被害人周某某曾向杨某某(已判刑)借钱,杨某某向其老板李某甲(已判刑)借钱后将钱借给周某某。为向被害人周某某将这10万元要回,2017年6月12日,杨某某伙同他人从西安市未央区范北村小学门口强行将周某某带至铜川市新区阿堡寨村吴某某的租住房内,在该民房内被告人吴某某、李某甲(已判刑)、某某(身份不详)均殴打周某某威逼偿还10万元,被告人吴某某、杨某某、李某甲等人一直将被害人拘禁在租住房屋内。后杨某某又将周某某带往富平、西安等地凑钱还债,2017年6月24日被害人周某某逃脱报警后获救。
3、2017年11月14日19时许,在铜川市新区大耀城北门,白某某、康某因停车和大耀城保安张某乙、丁某某发生争执,随后赶到的被告人吴某某与俎某、宋某甲、宋某乙(三人均已判刑)也同张某乙、丁某某争吵并进行殴打,致使张某乙肋骨骨折,丁某某额头受伤。经铜川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丁某某损伤程度属轻微伤,张某乙损伤程度属轻伤二级。
被告人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抓捕经过、法院刑事判决书、接受证据清单、调取证据通知书、辨认笔录、勘验笔录、鉴定文书、证人证言、同案犯供述等证据在卷佐证,足以认定,被告人亦供认不讳。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吴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二百九十三条、二十五条、六十五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非法拘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判处被告人吴某某有期徒刑3年6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孟岗
2019年12月23日
附:1.被告人现羁押于铜川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1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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