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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认罪认罚案件适用)(自然人犯罪案件)(公开版)_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铜耀检一刑诉〔2019〕12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022119**********,汉族,初中肄业,户籍所在地陕西省铜川市耀州区,住陕西省铜川市耀州区******号,2019年10月2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铜川市公安局耀州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0月17日经本院批准被依法逮捕。

本案由铜川市公安局耀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1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2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19年11月28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0月02日03时10分许,被告人王某某酒后驾驶陕B*****小型普通客车沿耀瑶路由南向北行驶至2km+150m处时,与袁某某驾驶的三轮电瓶车由北向南行驶至该处发生碰撞,致袁某某当场死亡。经检验,王某某血液中酒精含量210.57mg/ml,袁某某血液中酒精含量75.54mg/ml。经铜川市公安局耀州分局交警大队认定,王某某承担事故全部责任,袁某某不承担事故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122指挥中心接处警登记表、受案登记、立案决定书、办案说明;

2.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图、现场勘查笔录、照片、血液提取登记表、鉴定委托书、血醇检验报告、血醇检验结论告知笔录、鉴定委托书、铜川市耀州区公安司法鉴定中心交通事故尸体检验报告及照片、铜川市耀州区人民医院死亡医学证明、通话记录;

3. 张某某、赵某某、武某某、于某某证言;

4. 被告人王某某供述;

5.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

6.被告人户籍信息、驾驶证、机动车驾驶证、归案经过、侦破报告。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王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行驶至肇事路段逆向行驶,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33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唐杰

2019年12月27日 

附:1.被告人现羁押于铜川市耀州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3.被害人近亲属武某某电话:1**********。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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