郸城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郸检一部刑诉〔2020〕159号
被告人伍某甲,女,199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3211991********,汉族,高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四川省成都市温江区,住四川省成都市温江区**路**号。因涉嫌犯有诈骗罪,经郸城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1月11日被郸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经郸城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2月17日被郸城县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但某甲,男,199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3211991********,汉族,大专文化,公司员工,户籍所在地四川省自贡市荣县,住四川省荣县**镇**村。因涉嫌犯有诈骗罪,经郸城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1月11日被郸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经郸城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2月17日被郸城县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欧某甲,女,199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1131999********,汉族,初中文化,公司员工,户籍所在地四川省成都市,住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街道**小区。因涉嫌诈骗罪,经郸城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1月11日被郸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经郸城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2月17日被郸城县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王某甲,男,199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9211993*******,汉族,初中文化,酒楼员工,户籍所在地四川省遂宁市蓬溪县,住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路**号。因涉嫌诈骗罪,经郸城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1月11日被郸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经郸城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2月17日被郸城县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舒某甲,男,199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1211996********,汉族,高中文化,司机,户籍所在地四川省成都市金堂县,住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镇**路**号。因涉嫌诈骗罪,经郸城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1月11日被郸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经郸城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2月17日被郸城县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代某甲,男,200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17222001********,汉族,高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四川省达州市宣汉县,住四川省宣汉县**乡**村。因涉嫌诈骗罪,经郸城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1月11日被郸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经郸城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2月17日被郸城县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刘某甲,男,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37011990********,汉族,初中文化,厨师,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巴中市,住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路**号。因涉嫌诈骗罪,经郸城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1月11日被郸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经郸城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2月17日被郸城县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刘某乙,男,199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16231994********,汉族,大专文化,经商,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广安市邻水县,住四川省邻水县**乡**村。因涉嫌诈骗罪,经郸城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1月11日被郸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经郸城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2月17日被郸城县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莫某甲,男,199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1211996********,汉族,初中文化,务农,户籍所在地四川省成都市金堂县,住四川省金堂县**镇**村。因涉嫌诈骗罪,经郸城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1月11日被郸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经郸城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2月17日被郸城县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董某甲,女,199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11291998********,汉族,中专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四川省乐山市沐川县,住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小区。因涉嫌诈骗罪,经郸城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1月11日被郸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经郸城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2月17日被郸城县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陈某甲,男,199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10021993********,汉族,大专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内江市市中区,住四川省内江市市中区**镇**村。因涉嫌诈骗罪,经郸城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1月11日被郸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经郸城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2月17日被郸城县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林某甲,男,199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6811996********,汉族,大专文化,公司员工,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德阳市广汉市,住四川省广汉市**镇**路二段**号。因涉嫌诈骗罪,经郸城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1月11日被郸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经郸城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2月17日被郸城县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高某甲,女,199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38221995********,汉族,高中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四川省眉山市仁寿县,住四川省仁寿县**镇**村。因涉嫌诈骗罪,经郸城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1月11日被郸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经郸城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2月17日被郸城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周口市郸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伍某甲、但某甲、王某甲、舒某甲、代某甲、刘某甲、刘某乙、莫某甲、董某甲、陈某甲、林某甲、高某甲、欧某甲涉嫌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于2020年4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1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5月18 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于2020年6月1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7月1日补查重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伍某甲通过但某甲等人介绍十余人办理营业执照进行介绍买卖,被告人欧某甲、王某甲、舒某甲、代某甲、刘某甲、刘某乙、但某甲、董某甲、陈某甲、林某甲、高某甲、周某甲(另案处理)、毛某甲(另案处理)、刘某丙(另案处理)在明知自己名下无实体店及无企业的情况下,仍用自己的身份证办理营业执照并以每套营业执照400元、600元、800元不等价格买卖。其中,被告人欧某甲办理2套,被告人王某甲办理2套,被告人舒某甲办理2套,被告人代某甲办理2套,被告人刘某甲办理2套,被告人刘某乙办理2套,被告人莫某甲介绍他人办理2套,被告人但某甲办理4套并介绍他人办理,被告人董某甲办理4套,被告人陈某甲办理2套,被告人林某甲办理2套,被告人高某甲办理2套。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
(2)证人周某甲、毛某甲、刘某丙等人证言;
(3)被告人伍某甲、但某甲、王某甲、舒某甲、代某甲、刘某甲、刘某乙、莫某甲、董某甲、陈某甲、林某甲、高某甲、欧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伍某甲、但某甲、王某甲、舒某甲、代某甲、刘某甲、刘某乙、莫某甲、董某甲、陈某甲、林某甲、高某甲、欧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伍某甲、但某甲、王某甲、舒某甲、代某甲、刘某甲、刘某乙、莫某甲、董某甲、陈某甲、林某甲、高某甲、欧某甲买卖国家机关证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郸城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刘宗凯
刘 芳
2020年7月16日
附:
1.被告人伍某甲、董某甲、欧某甲、高某甲羁押于周口市看守所,被告人但某甲、王某甲、舒某甲、代某甲、刘某甲、刘某乙、莫某甲、陈某甲、林某甲现羁押于郸城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四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十三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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