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郑金检一部刑诉〔2020〕337号
被告人刘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140219**********,汉族,高中文化,无业,中共党员,住河南省**市**区**路**号**号。无违法犯罪前科。因涉嫌诈骗,于2019年12月23日被郑州市公安局未来路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诈骗犯罪,于2020年1月6日经郑州市金水区检察院批准逮捕,于2020年1月6日被郑州市公安局未来路分局逮捕。
本案由郑州市公安局未来路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3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7月,被告人刘某某谎称能够帮助被害人李某某介绍****工程,骗取被害人信任,骗取被害人李某某五万元。现被告人刘某某家属已赔偿被害人并取得被害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刘某某的供述及辩解;2、被害人李某某的陈述及报案材料;3、证人张某某的证言;4、户籍证明、证明、银行明细、合同、谅解书、受案经过及到案经过等书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且价值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判处有期徒刑三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蒿海方
2020年4月14日
附:
1.被告人刘某某现羁押于郑州市第三看守所。
2.全部案卷材料和证据。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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