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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认罪认罚案件适用)(自然人犯罪案件)(公开版)_郁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郁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郁检公诉刑诉〔2020〕57号 

被告人程某某,绰号:**,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122919**********,汉族,初中文化,广东省郁某某人,户籍登记地及现地址郁某某****村委****号。因本案,于2020年2月4日被郁某某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17日经本院批准,同日由郁某某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郁某某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程某某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4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并书面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在新型冠状病毒疫情期间,郁某某公安局宝珠派出所民警根据上级党委、公安机关的部署及“遏制疫情蔓延,人群宜散不宜聚”等要求,加强对辖区巡逻防控。2020年2月3日21时许,郁某某公安局宝珠派出所民警闫**、朱**等人巡逻至宝珠镇**村委**村社旁时,发现旁边的铁棚内有十几二十人正围在一张圆桌聚赌,即现场查处,当场抓获涉嫌赌博人员麦**、彭**、彭**、周**、姚**、邓**等六人(均已行政处罚)。在查处过程中,被告人程某某无理阻挠民警现场执法,不听从民警的劝散及警告,手持塑料凳砸打民警闫**,致民警闫**面部、脚等多处受伤。

经郁某某公安局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闫**的人体损伤程度为轻伤一级。

认定上述犯罪事实的证据有:物证、书证、现场勘验、检查、辨认笔录、鉴定意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程某某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致使执行公务的人民警察轻伤,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五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程某某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依法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程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宽处罚。建议以妨害公务罪判处被告人程某某有期徒刑二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页无正文)

此致

郁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官:杨宇森

检察官助理:吴丽嫦

2020年4月24日

附:1.被告人程某某现羁押于郁某某看守所;

2.认罪认罚告知书、认罪认罚具结书各1份;

3.本案卷宗二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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