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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认罪认罚案件适用)(自然人犯罪案件)(公开版)_邹城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邹城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邹检一部刑诉〔2020〕108号

被告人盛某某,男性,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08831988********,汉族,小学,群众,无业,户籍(居住)地:山东省济宁市邹城市**镇***村***街**号。2018年11月26日因引诱、容留、介绍卖淫被邹城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2019年11月27日因涉嫌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被邹城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2日因涉嫌犯有容留、介绍卖淫罪被邹城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年1月3日由邹城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李某某,女性,198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08321981********,汉族,小学,群众,无业,户籍所在地:山东省济宁市梁山县**乡**村**号,现住址:邹城市**小区**号楼**单元**室。2019年11月27日因涉嫌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被邹城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2日因涉嫌犯有容留卖淫罪被邹城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年1月3日由邹城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邹城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盛某某、李某某涉嫌容留、介绍卖淫罪,于2020年3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以来,盛某某利用QQ群大量发布招嫖信息长期从事介绍卖淫活动,将嫖客介绍给卖淫女齐某某、王某某,嫖客与卖淫女在李某某租住的某某小区、某某小区实施卖淫嫖娼行为。卖淫女将嫖资与盛某某按照四、六分成,盛某某从中获取非法利益。盛某某每日(接客)以50元价格租用李某某的租房,李某某帮助看门望风,李某某同时也给齐某某介绍嫖客收取嫖资分成。2019年11月初盛某某、李某某分别出资6000元在某某小区租房作为卖淫场所,盛某某继续给王某某、齐某某二人介绍嫖客,李某某帮助看门望风,一直到11月27日将其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信息、抓获经过、微信转账记录、截图,微信聊天截图、行政处罚决定书、扣押物品、文件清单;2.证人王某某、齐某某、陈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盛某某、李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辨认笔录;5.视听资料:光盘一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盛某某、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盛某某、李某某涉嫌容留、介绍他人卖淫,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介绍卖淫罪追究盛某某、李某某的刑事责任。被告人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邹城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段成峰

2020年4月1日

附:

1.被告人盛某某现羁押于邹城市看守所;被告人李某某现羁押于济宁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1张。

3.证人(鉴定人)名单1份。

4.起诉书16份;《认罪认罚具结书》2份。

5.适用简易程序书1份;量刑建议书2份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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