邓州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邓检一部刑诉〔2019〕241号
被告人秦某某,女,198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1132819******,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工,住邓州市某某***室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9月12日被邓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6日经邓州市人民检察院批准,于次日被邓州市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邓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秦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11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2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5月份至2019年9月份,被告人秦某某多次到邓州市某某小区,将邹某停放在楼前的摩托车遮阳棚、倒车镜、门口花卉、对联、运动鞋等物品损毁、丢弃,进入邹某家中,任意损毁屋内摆件、杯子、门锁等物品。并且,秦某某多次辱骂、恐吓邹某及其子女。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户籍证明、报案证明、抓获证明、谅解书等书证;证人孙某等人证言;被害人邹某的陈述;被告人秦某某的供述与辩解等证据在卷佐证。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秦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秦某某多次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多次任意损毁他人财物,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二)、(三)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到案后认罪认罚,并与被害人已达成谅解,可从宽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邓州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刘书清
夏布云
2019年12月26日
附:
1.被告人秦某某现羁押在南阳市看守所;
2.全部案卷材料和证据;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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