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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认罪认罚案件适用)(自然人犯罪案件)(公开版)_遂川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遂川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遂检刑诉〔2020〕23号 

 被告人林某某,男性,********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2427************,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江西省吉安市遂川县,住************号,因本案于2019年9月24日被遂川县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遂川县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林某某涉嫌失火罪,于2019年12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月**日11时,被告人林某某在*****村自家老房子旁的土地里除草过程中发现蚂蚁窝,蚂蚁窝中的蚂蚁爬到他脚上叮咬他,被告人林某某便用随身带的打火机点燃蚂蚁窝继而引发森林火灾。经鉴定: 该森林火灾致使失火山场过火有林地面积76.6亩( 其中杉木林57 .7亩,油茶林18. 9亩),损失林木总蓄积量77立方米,火灾直接经济损失1.93万元。

案发后,被告人林某某主动投案,自愿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并赔偿了部分被害人损失,取得了部分被害人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被告人林某某的供述;2、被害人廖某某、林某某的陈述;3、证人林某甲、廖某甲的证言;4、书证;5、勘验笔录;6、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林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林某某过失引起森林火灾,过火有林地面积76.6亩,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失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林某某的犯罪情节较轻。被告人林某某具有自首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林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至八个月,并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遂川县人民法院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议

检察员:王幼明

2020年1月13日 

附:

1.被告人林某某现被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4.《量刑建议书》壹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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