迭部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迭检刑刑诉〔2020〕3号
被告人顾某某,男,198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623026198312******,汉族,大专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甘肃省甘南州**县,住迭部县**小区*号楼*单元**室。因涉嫌违法发放贷款罪,于2019年8月27日被迭部县公安局拘留,经迭部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9月16日被迭部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年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623024198911******,藏族,大专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甘肃省甘南州**县,住迭部县**小区*号楼*单元**室。因涉嫌违法发放贷款罪,经迭部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8月27日被迭部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19年12月14日重新被我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甘肃省甘南州迭部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顾某某、年某某涉嫌违法发放贷款罪,于2019年11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14日、2019年11月15日已告知被告人年某某、顾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19年11月15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值班律师)、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12月29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1月27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2月25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3月24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12月15日、2020年4月25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二次。二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左右,李某某、吉某某、王某某在迭部县达拉乡岗岭村投资经营砂场过程中因资金短缺,李某某请求被告人顾某某(时任**信用社主任)帮忙贷款,顾某某告知其自己只有10万元农户小额信用贷款审批权限,可通过借取他人身份证件发放多笔贷款,李某某、吉某某、王某某借取他人28个身份证件,于2016年2月至2018年2月期间,先后前往**信用社办理农户小额信用贷款手续,顾某某明知该三人不符合贷款身份、借取他人证件冒名贷款,且在证件本人多数未到场的情况下,仍安排被告人年某某(时任**信用社信贷员)为其办理农户小额贷款手续,年某某明知李某某、吉某某、王某某冒名贷款,仍通过编造贷款用途、制作虚假面谈记录等方式伪造贷款合同,先后办理农户小额信用贷款手续28笔,向该28个账户发放贷款280万元,案发后,除郭某某、尕某某名下两笔贷款已被李某某还清,日某某名下贷款中的1.5万元自用部分由日某某本人还清,共计26笔贷款现已全部逾期。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接处警情况登记表、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案件来源、犯罪嫌疑人归案情况说明、甘肃农信司法查询—账户交易明细、西某等28人在**信用社贷款记录信息、关于顾某某、年某某任职履历及身份性质的情况说明、迭部县联社**信用社顾某某、年某某违规发放(涉案)贷款的自查报告、迭部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农户小额信用贷款管理办法、迭部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关于顾某某、年某某涉嫌违法发放贷款的处理意见、承诺书、**信用社涉案贷款统计表、甘肃省农村信用社贷款本金利息收回凭证、营业执照、悔过书等书证;2.证人李某A、吉某某、王某某、李某B、杨某某、仁某某、冷某某、张某某、阿某、日某、刀某某、梁某、刀某、尕某某、英某、加某、李某C、雍某某、才某A、才某B、青某某、西某、尕某、普某、李某D、李某E、杨某某、仁某某、李某F、桑某、尕某某、老某、冯某某、杨某某、加某、赵某、马某某、阿某、小某、班某某、段某某等证言;3.被告人顾某某、年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辨认笔录;5.顾某某、年某某的供述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顾某某、年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顾某某、年某某作为金融机构工作人员,违反《商业银行法》等国家规定,向不符合农户小额信用贷款主体的李某某、吉某某等人发放冒名贷款280万元,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八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违法发放贷款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二人在犯罪过程中具有违法放贷的共同故意,符合共同犯罪。其中,顾某某在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年某某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建议法庭以违法发放贷款罪判处顾某某有期徒刑二至三年,并处罚金一万五千元;建议法庭以违法发放贷款罪判处被告人年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至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迭部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吕帆、刘彦君
2020年5月9日
附:
1.被告人顾某某现羁押于舟曲县看守所;被告人年某某现被迭部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2.案卷8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2份。
4.随案移送物品清单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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