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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认罪认罚案件适用)(自然人犯罪案件)(公开版)_达州市通川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达州市通川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通川检一部刑诉〔2020〕22号

被告人郑某某,男,199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30211993********,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达州市通川区**乡**村**组。因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9年4月18日被达州市通川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9月11日被达州市公安局通川区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贩卖毒品罪,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9月25日被达州市公安局通川区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李某某,男,199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30211995********,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达州市达川区**镇**村**组。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9月11日被达州市公安局通川区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贩卖毒品罪,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9月25日被达州市公安局通川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达州市公安局通川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郑某某、李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10月3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9月11日0时许,达州市公安局通川区分局民警在对辖区巡逻时,在达州市通川区朝阳商场**宾馆内抓获被告人李某某及吸毒人员唐某某,民警现场从吸毒人员唐某某身上搜出冰毒疑似物一小袋。后经侦查发现被告人李某某于2019年9月10日21时许将购买的一小袋冰毒以200元的价格贩卖给了唐某某,被告人李某某所贩卖的冰毒是用200元钱从被告人郑某某处购买,被告人李某某供述自己之所以从郑某某处拿来毒品卖给唐某某,是因为郑某某最近一周住在他家,他帮郑某某卖毒品是为了让郑某某拿点出来自己免费吸点。随后民警于9月11日1时许,在通川区**街**楼**楼**号李某某租住房间内抓获被告人郑某某,并在郑某某的身上搜出四小袋冰毒疑似物。从吸毒人员唐某某身上搜出的冰毒疑似物净重为0.1111克,从被告人郑某某身上搜出的冰毒疑似物净重0.30克,经鉴定,上述冰毒疑似物均检出甲基苯丙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扣押在案的冰毒等物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等书证;吸毒人员唐某某等人的证言;被告人郑某某、李某某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书等证据佐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郑某某、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郑某某、李某某违反国家毒品管理制度,向他人贩卖毒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郑某某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五年内再故意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郑某某、李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可以从轻、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达州市通川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徐亮

2020年1月16日

附:1.被告人现羁押在达州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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