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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认罪认罚案件适用)(自然人犯罪案件)(公开版)_辽宁省***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辽宁省***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辽铁开检公诉刑诉〔2020〕2号 

被告人蒋***,19*****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族,**文化**。户籍所在地:辽宁省***********号,现住:辽宁省*******小区**号楼*单元***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犯罪********日被***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涉嫌危险驾驶罪,于****年**月**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年**月*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年**月**日*时**分许,被告人蒋**驾驶辽******号小型轿车行驶至*****路*路与**街交叉口时,被***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民警查获。

经酒精定量检测,送检***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驾驶人及车辆信息、案件来源及到案经过、户口证明等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酒精定量检测报告等证据材料在卷佐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蒋**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二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之规定,建议判处被告人***拘役*个月,罚金人民币****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人民法院 

检察员:**

20**年*月*日 

附: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于住地,电话:***********;

2、刑事侦查卷宗*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份;

4、量刑建议书*份;

5、证人名单*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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