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认罪认罚案件适用)(自然人犯罪案件)(公开版)_辽宁省阜新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辽宁省阜新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阜检公刑诉〔2019〕28号

被告人某某甲,女,199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09021991********,汉族,大学文化,无固定职业,户籍所在地 辽宁省阜新市细河区**巷**号,捕前住址 辽宁省阜新市细河区**小区**号楼**室。因本案于2019年1月29日被阜新市公安局开发区公安分局取保候审。后因并案侦查需要,于2019年4月17日被阜新市公安局太平公安分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22日经阜新市太平区人民检察院批准,同日由该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阜新市公安局太平公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某某甲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8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一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二次。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2月至2019年4月间,被告人某某甲在阜新市海州区、细河区、太平区等多地,冒充银行工作人员,谎称能为商户或个人办理大额信用卡。被害人同意办卡后,某某甲又以办理大额信用卡需要先帮助被害人刷支付宝流水为由,骗得被害人的支付宝账号和密码,随后某某甲借操作被害人手机刷支付宝流水之机,将被害人支付宝内的网商银行、借呗、某某乙、美团金融等帐户通过网商贷款、购物、直接转帐等网络平台套现的方式,转入自己账户内;对被害人支付宝绑定的信用卡以第三方套现的方式虚构交易转至山东省宋某某(另案处理)提供的账户中,宋某某扣除手续费后再转回某某甲控制的账户内。被告人某某甲通过上述手段诈骗的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1、被害人李某甲

2018月12月22日,某某甲来到阜新市细河区李某甲经营的“佳熙烟酒茶商行”,以办理大额信用卡需刷交易流水为由,骗得支付宝账号和密码,借操作手机刷流水之机用被害人支付宝帐户从网商银行贷款55450.00元,转入某某甲自己账户内;之后某某甲还了部分款项,被害人发现后某某甲又以消除贷款为借口于2019年3月23日,再次操作李某甲手机,将其之前已还款项又从网商银行贷出,同时将李某甲支付宝绑定的建设银行信用卡中的9998.50元以第三方虚构交易的方式通过宋某某套现后再转回自己的账户内。上述所骗走款项中,某某甲实际还款1605.97元。

2、被害人王某甲

2019年1月4日,某某甲来到阜新市细河区王某甲经营的“晨霖商行”,通过以办理大额信用卡需刷交易流水为由,骗得支付宝账号和密码,借操作手机刷流水之机用被害人支付宝帐户从网商银行贷款29200.00元。上述所骗得款项案发前已全部返还被害人。

3-6、被害人张某甲、张某乙、张某丙、何某某

2019年1月,某某甲来到阜新市细河区辽宁工程技术大学北校区欢乐火锅店内,被害人张某甲及妻子张某乙、姐姐张某丙及被害人何某某均在该店工作,某某甲通过以办理大额信用卡需刷交易流水为由,骗得上列被害人支付宝账号和密码,于2019年1月至3月间多次来到火锅店,借操作手机刷流水之机用被害人支付宝帐户从网商银行贷款及将被害人支付宝绑定的信用卡以第三方虚构交易的方式通过宋某某套现后再转回自己的账户内。

其中:用张某甲支付宝绑定的信用卡套现145968.84元;用张某乙支付宝绑定的信用卡套现268224.70元、从网商银行贷款6000.00元;用张某丙支付宝绑定的信用卡套现148289.00元、从网商银行贷款4000.00元;用何某某支付宝从网商银行贷款37600.00元;上述钱款均转入某某甲自己账户内。上述所骗得款项案发前某某甲陆续返还被害人张某乙111733.60元、张某丙9575.00元。

7-8、被害人彭某、某丹

2019年1月15日,某某甲来到阜新市开发区彭某、某丹夫妇经营的“绿叶生活**商店”,以办理大额信用卡需刷交易流水为由,骗得支付宝账号和密码,借操作二人手机刷流水之机用彭建支付宝帐户从网商银行贷款86481.00元,用某丹支付宝帐户从网商银行贷款135158.00元。上述所骗得款项案发前返还被害人24000.00 元。

9、被害人刘某

2019年1月16日,某某甲来到阜新市海州区西山路刘某经营“某某店”,以办理大额信用卡需刷交易流水为由,骗得刘某支付宝账号和密码,借操作手机刷流水之机用被害人支付宝帐户从网商银行贷款154900.00元。上述所骗得款项案发前返还被害人28587 .00元。

10、被害人白某

2019年1月21日,某某甲来到阜新市细河某某丙经营“某某”饭店,以办理大额信用卡需刷交易流水为由,骗得白某支付宝账号和密码,借操作手机刷流水之机用被害人支付宝帐户从网商银行贷款17800.00元,将支付宝绑定的信用卡套现29999.00元。某某甲通过支付宝转账返还被害人18137.00元。

11-12、被害人黄某、蔡某某

2019年2月1日,某某甲来到阜新市细河某某丁、蔡某某夫妇经营的超市内,以办理大额信用卡需刷交易流水为由,骗得二人支付宝账号和密码,借操作手机刷流水之机用黄某支付宝帐户绑定的信用卡套现49995.00元;用蔡某某支付宝帐户绑定的兴业银行信用卡套现35000.00元。上述所骗得款项案发前已全部返还被害人。

13、被害人王某乙

2019年2月份,某某甲经他人介绍认识王某乙,以办理大额信用卡需刷交易流水为由,骗得王某乙支付宝账号和密码,借操作手机刷流水之机用被害人支付宝借呗贷款43500.00元、用某某乙消费9998.00元、用被害人支付宝帐户绑定的信用卡套现64994.00元。上述所骗得款项案发前返还被害人2000 .00元。

14、被害人甄某某

2019年3月9日,某某甲来到阜新蒙古族自治县爱国街“佳和超市”,以办理大额信用卡需刷交易流水为由,骗得甄某某支付宝账号和密码,借操作手机刷流水之机用被害人支付宝帐户从网商银行贷款22000.00元,用被害人支付宝帐户绑定的信用卡套现60000.00元。上述所骗得款项案发前返还被害人60000.00 元。

15、被害人谢某甲

2019年3月13日,某某甲来到阜新市细河区**经营的*甲店内,以办理大额信用卡需刷交易流水为由,骗得谢某甲支付宝账号和密码,借操作手机刷流水之机将支付宝绑定的平安银行信用卡套现66000.00元转入某某甲自己账户内。

16、被害人李某

2019年4月1日,某某甲来到阜新蒙古族自治县“某某某店”,以办理大额信用卡需刷交易流水为由,骗得李某支付宝账号和密码,借操作手机刷流水之机用被害人支付宝帐户从网商银行贷款3000.00元。

17、被害人李某乙

2019年4月7日,某某甲来到阜新市细河区某小区“大商超市”,以办理大额信用卡需刷交易流水为由,骗得李某乙支付宝账号和密码,借操作手机刷流水之机用被害人支付宝绑定的建设银行信用卡套现19989.00元。

18、被害人周某甲

2019年4月8日,某某甲来到阜新市太平区周某甲经营的*乙店内,以办理大额信用卡需刷交易流水为由,骗得周某甲支付宝账号和密码,借操作手机刷流水之机用被害人支付宝绑定的兴业银行、交通银行信用卡套现19000.00元。上述所骗得款项案发前返还被害人5000.00元。

19、被害人孙某

2019年3月8日,某某甲来到阜新蒙古族自治县南环路“某某店”,以办理大额信用卡需刷交易流水为由,骗得孙某支付宝账号和密码,借操作手机刷流水之机用被害人支付宝帐户从网商银行贷款27900.00元,用支付宝绑定的平安银行信用卡套现47000.00元。上述所骗得款项案发前返还被害人15000.00元。

20、被害人陈某某

2019年1月9日,某某甲来到阜新市海州区陈某某经营的超市,以办理大额信用卡需刷交易流水为由,骗得陈某某支付宝账号和密码,借操作手机刷流水之机用被害人支付宝帐户从网商银行贷款73000.00元,用支付宝绑定的浦发银行信用卡套现39875.00元。上述所骗得款项案发前返还被害人60558.85元。

21、被害人谢某乙

2019年4月15日,某某甲来到阜新蒙古族自治县妇幼保健院附近的孕婴店内,以办理大额信用卡需刷交易流水为由,骗得谢某乙支付宝账号和密码,借操作手机刷流水之机用被害人支付宝帐户从网商银行贷款49000.00元。

22、被害人杨某某

2018年11月25日,某某甲来到阜新市海州区新华街“珍享水果超市”,以办理大额信用卡需刷交易流水为由,骗得杨某某支付宝账号和密码,借操作手机刷流水之机用杨某某支付宝帐户从网商银行贷款40000.00元;用某某乙消费4988.00元转入某某甲自己账户;用支付宝绑定的建设银行信用卡、农业银行信用卡套现35000.00元。上述所骗得款项案发前返还被害人39988.00元。

23-24、被害人赵某、边某某

2018年12月15日,某某甲来到阜新市海州区“万某某养生会馆”,以办理大额信用卡需刷交易流水为由,骗得赵某、边某某支付宝账号和密码,借操作手机刷流水之机用赵某支付宝帐户以蚂蚁借呗、美团金融贷款18000.00元;用赵某支付宝绑定的交通银行信用卡套现4000.00元。上述所骗得款项案发前返还被害人3237.20元。

用边某某支付宝帐户以蚂蚁某某乙、借呗、美团金融、招联金融消费及贷款32699.72元;用边某某支付宝绑定的交通银行信用卡套现4000.00元。上述所骗得款项案发前返还被害人10000.00元。

25、被害人李某丙

2018年12月15日,某某甲在阜新市海州区兴隆大家庭附近,以办理大额信用卡需刷交易流水为由,骗得李某丙支付宝账号和密码,借操作手机刷流水之机用李某丙支付宝帐户从网商银行贷款50000.00元。上述所骗得款项案发前返还被害人13327.82元。

26、被害人李某丁

2019年1月11日,某某甲来到阜新市海州区“懿凯波通讯器材”有限公司,以办理大额信用卡需刷交易流水为由,骗得李某丁支付宝账号和密码,借操作手机刷流水之机用被害人支付宝帐户从网商银行贷款21000.00元。上述所骗得款项案发前返还被害人6000.00元。

27、被害人耿某某

2019年1月12日,某某甲来到阜新市海州区创业路“基业手机专卖店”,以办理大额信用卡需刷交易流水为由,骗得耿某某支付宝账号和密码,借操作手机刷流水之机用被害人支付宝帐户从网商银行贷款80500.00元。上述所骗得款项案发前返还被害人22583.41元。

28、被害人李某

2019年1月12日,某某甲来到阜新市海州区滨河路“某某店”,以办理大额信用卡需刷交易流水为由,骗得李某支付宝账号和密码,借操作手机刷流水之机用被害人支付宝帐户从网商银行贷款19700.00元。上述所骗得款项案发前返还被害人6000.00元。

29、被害人牛某

2019年1月10日,某某甲来到阜新市海州区“某某茶店”,以办理大额信用卡需刷交易流水为由,骗得牛某支付宝账号和密码,借操作手机刷流水之机用被害人支付宝帐户从网商银行贷款19050.00元;从牛犇支付宝绑定的平安银行信用卡套现70000.00元。上述所骗得款项案发前返还被害人12548.32元。

30、被害人李某戊

2019年1月22日,某某甲来到阜新市太平区“阿某某戊超市”,以办理大额信用卡需刷交易流水为由,骗得李某戊支付宝账号和密码,借操作手机刷流水之机用被害人支付宝帐户从网商银行贷款74000.00元。上述所骗得款项案发前返还被害人13600.00元。

31、被害人王某丙

2019年1月22日,某某甲来到阜新市太平区“美妆汇*丙店”,以办理大额信用卡需刷交易流水为由,骗得王某丙支付宝账号和密码,借操作手机刷流水之机用被害人支付宝帐户从网商银行贷款44900.00元;同年3月6日,某某甲再次操作王某丙手机用支付宝帐户某某乙消费4181.00元;用美团金额贷款12000.00元。上述所骗得款项案发前返还被害人5290.00元。

32-33、被害人李某己、李某庚

2019年2月15日,某某甲来到阜新市细河区工业街李某己、李某庚经营的“奕琳火锅食材店”,以办理大额信用卡需刷交易流水为由,骗得二人支付宝账号和密码,借操作手机刷流水之机用李某己支付宝帐户从网商银行贷款33915.00元,同年3月6日,用李某己支付宝帐户蚂蚁借呗贷款10000.00元。

用李某庚支付宝帐户从网商银行贷款21000.00元及23130.00元,用美团金融贷款13500.00元,用李某庚支付宝绑定的浦发银行信用卡套现24000.00元。

34、被害人吴某

2019年2月20日,某某甲来到阜新市细河区某小区“某超市”,以办理大额信用卡需刷交易流水为由,骗得吴某支付宝账号和密码,借操作手机刷流水之机用被害人支付宝帐户从网商银行贷款10000.00元。上述所骗得款项案发前返还被害人5220.00元。

35、被害人马某某

2019年3与15日,某某甲来到阜新蒙古自治县某某服务中心,以办理大额信用卡需刷交易流水为由,骗得马某某支付宝账号和密码,借操作手机刷流水之机用被害人支付宝帐户从网商银行贷款32000.00元、用支付宝绑定的华某某信用卡套现49998.00元、交通银行信用卡套现27909.00元、平安银行信用卡套现15000.00元;同年3月21日、22日,某某甲又利用上述方法,从马某某华某某信用卡套现10000.00元、平安银行信用卡分二笔套现49985.00元、13010.00元;同年3月22日,某某甲利用上述方法,用马某某支付宝帐户某某乙消费9000.00元转入自己账户内。上述所骗得款项案发前返还被害人33500.00元。

36、被害人周某乙

2019年3月23日,某某甲来到阜新市细河区人民大街“从头到脚”店铺内,以办理大额信用卡需刷交易流水为由,骗得周某乙支付宝账号和密码,借操作手机刷流水之机用被害人支付宝帐户从网商银行贷款5000.00元、用支付宝绑定的交通银行信用卡套现5900.50元。

37-39、被害人吴某某、王某丁、王某戊

2019年4月3日、4日,某某甲来到阜新市新邱区文明街吴某某、王某丁夫妇经营的“某某己超市”,以办理大额信用卡需刷交易流水为由,骗得二人的支付宝账号和密码,借操作手机刷流水之机用被害人吴某某支付宝帐户绑定的中国银行信用卡、华某某信用卡套现49895.00元、39899.50元、48935.00元。

用被害人王某丁支付宝帐户从网商银行贷款105000.00元;同年4月5日,某某甲以上述方法,用王某丁支付宝绑定的建设银行信用卡套现37998.00元、华某某信用卡套现19989.50元。上述所骗得款项案发前返还被害人21029.00元。

2019年5月4日,某某甲用同样方法在该超市内骗得王某某庚王某戊支付宝账号和密码后,用王某戊支付宝绑定的华某某信用卡套现30000.00元。上述所骗得款项案发前返还被害人共15000.00元。

40、被害人李某辛

2019年4月14日,某某甲来到阜新市细河区东苑小区“富源超市”,以办理大额信用卡需刷交易流水为由,骗得李某辛的支付宝账号和密码,借操作手机刷流水之机用被害人支付宝绑定的中国银行信用卡套现97883.00元、平安银行信用卡套现61998.00元。

41、被害人刘某甲

2019年4月16日,某某甲来到阜新市细河区翔宇家园一期“无限极”门店内,以办理大额信用卡需刷交易流水为由,骗得刘某甲支付宝账号和密码,借操作手机刷流水之机用被害人支付宝帐户从网商银行贷款17000.00元,其中10000.00元被转入某某甲自己账户内。

42、被害人刘某乙

2019年4月4日,某某甲来到阜新市新邱区文明街“*丁店”,以办理大额信用卡需刷交易流水为由,骗得刘某乙支付宝账号和密码,借操作手机刷流水之机用被害人支付宝帐户从网商银行贷款11000.00元。

43、被害人李某壬

2019年1月25日,某某甲来到阜新市开发区新都路“佳佳便民超市”,以办理大额信用卡需刷交易流水为由,骗得李某壬及其妻子支付宝账号和密码,借操作手机刷流水之机用李某壬妻子支付宝帐户从网商银行贷款54000.00元;同年1月27日,某某甲以上述方法,从李某壬支付宝绑定的交通银行信用卡套现15000.00元。上述所骗得款项案发前已全部返还被害人。

44、被害人刘某

2019年4月13日,某某甲来到阜新市细河区开拓路某某加工坊,以办理大额信用卡需刷交易流水为由,骗得刘某支付宝账号和密码,借操作手机刷流水之机用被害人支付宝帐户绑定的中国银行信用卡套现9500.00元。

45、被害人王某己

2018年4月6日,某某甲来到阜新市细河区**小学西门“新颖饭厅”,利用“读秒网贷APP”帮助王某己办理贷款30000.00元。王某己因利息过高,将钱款转给某某甲让其帮助取消贷款,某某甲谎称已取消该笔贷款,实际将该笔贷款占为已有。被害人发现后追讨,某某甲案发前返还被害人10000.00元。

被告人某某甲骗取上述被害人钱款总计3,237,784.26元,案发前已返还部分被害人钱款总计736,716.17元。

被告人某某甲经公安机关抓捕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涉案手机两部;

2.书证:抓捕经过、支付宝账单流水、银行交易记录、被害人李某壬出具的谅解书等书证;

3.证人宋某某、某某辛等人的证言;

4.被害人李某甲、王某甲等45名被害人的陈述;

5.被告人某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6.辨认笔录;

7、微信聊天记录等电子证据在案佐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某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某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产,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属坦白。综合上述法定、酌定量刑情节,建议判处被告人某某甲有期徒刑十年至十三年,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辽宁省阜新市中级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杜彦辉

2019年12月12日

附:

1.被告人某某甲现羁押于阜新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0册。

3.物证:涉案手机两部随案移送。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