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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认罪认罚案件适用)(自然人犯罪案件)(公开版)_辽宁省铁岭市清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辽宁省铁岭市清河区人民检察院

辽宁省铁岭市清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辽铁清检公诉刑诉〔2020〕**号 

    被告人吴**,绰号“*”,男性,19**年1月27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122119****,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辽宁省铁岭市铁岭县,住辽宁省铁岭市凡河新区**小区*楼*单元*室,2016年11月9日因殴打他人,被铁岭县公安局大甸子派出所行政处罚二百元;因殴打他人、吸食毒品被铁岭市公安局红旗分局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伍佰元;2019年7月26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被铁岭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缓刑两年;因涉嫌寻衅滋事罪,经铁岭市公安局清河分局决定,于2019年11月29日被铁岭市公安局清河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寻衅滋事罪,经铁岭市清河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1月3日被铁岭市公安局清河分局逮捕。

被告人吴**,绰号“*”,男性,19**年2月28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012219****,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辽宁省沈阳市辽中县,住辽宁省沈阳市辽中县**村*组130号,2018年5月4日,因犯故意伤害罪被铁岭市银州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2019年4月2日刑满释放;因涉嫌寻衅滋事罪,经铁岭市公安局清河分局决定,于2019年11月30日被铁岭市公安局清河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寻衅滋事罪,经铁岭市清河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1月3日被铁岭市公安局清河分局逮捕。

被告人王**,绰号“*”,男性,19**年5月30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038119****,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辽宁省鞍山市海城市,住辽宁省鞍山市海城市兴海*号楼3单元6楼40号,2004年因犯故意伤害罪被辽宁省海城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2013年12月31日,因殴打他人被海城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一千元;2016年11月9日因殴打他人被铁岭县公安局大甸子派出所行政处罚二百元;因涉嫌寻衅滋事罪,经铁岭市公安局清河分局决定,于2019年11月29日被铁岭市公安局清河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寻衅滋事罪,经铁岭市清河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1月3日被铁岭市公安局清河分局逮捕。

被告人顾*,男性,19**年8月24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122119****,汉族,高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辽宁省铁岭市铁岭县,住辽宁省铁岭市铁岭县凡河新区**村4区*楼*单元**室,2012年12月14日,因犯故意伤害罪被铁岭市银州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年6个月,缓刑2年;因涉嫌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寻衅滋事罪经铁岭市公安局清河分局决定,于2020年1月6日被铁岭市公安局清河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寻衅滋事罪,经铁岭市清河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1月15日被铁岭市公安局清河分局逮捕。

被告人何*,男性,19**年8月1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120219****,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辽宁省铁岭市银州区,住辽宁省铁岭市银州区树芽屯,2012年7月13日因吸食毒品被铁岭市公安局铁西分局行政拘留十日;2019年7月26日因犯寻衅滋事罪被铁岭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因涉嫌寻衅滋事罪,经铁岭市公安局清河分局决定,于2019年11月29日被铁岭市公安局清河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寻衅滋事罪,经铁岭市清河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1月3日被铁岭市公安局清河分局逮捕。

被告人许**,男性,19**年7月12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122119****,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辽宁省铁岭市铁岭县,住辽宁省铁岭市银州区**区**号楼*单元*室,2010年7月26日,因吸食毒品被铁岭市公安局禁毒支队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二千元;2014年7月25日,因犯非法拘禁罪被铁岭市银州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2019年9月28日,因犯寻衅滋事罪被铁岭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2019年11月2日刑满释放。因涉嫌寻衅滋事罪,经铁岭市公安局清河分局决定,于2019年11月30日被铁岭市公安局清河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寻衅滋事罪,经铁岭市清河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1月3日被铁岭市公安局清河分局逮捕。

被告人邸*,男性,19**年1月12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122119****,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辽宁省铁岭市铁岭县,住辽宁省铁岭市铁岭县凡河镇*村,2016年11月9日因殴打他人被铁岭县公安局大甸子派出所行政处罚二百元,因涉嫌寻衅滋事罪,经铁岭市公安局清河分局决定,于2019年11月29日被铁岭市公安局清河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寻衅滋事罪,经铁岭市清河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1月3日被铁岭市公安局清河分局逮捕。

本案由铁岭市公安局清河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吴**、吴**、王**、顾*、许**、何*、邸*分别涉嫌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故意伤害罪、寻衅滋事罪、敲诈勒索罪、非法拘禁罪,于2020年3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3月5日已告知被害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4月18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4月23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4月4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5年以来,被告人吴**、刁**(在逃)先后纠集被告人吴**、王**、顾*、何*、许**、鲍**(在逃)、邸*、张*(在逃)、衣*(在逃)等人为其索要高利债务,采用到被害人家中滋扰、纠缠、聚众造势以及对被害人及其家人实施殴打、辱骂、威胁、恐吓等手段向被害人强行索债,其违法及犯罪事实具体如下:

1、2016年4月15日,被害人胡*在铁岭市信合小额贷款公司刁*处分三次借款共计11万元,利息二分五;在其偿还四个月利息后,因暂无偿还能力未能及时还款,2016年10月10日吴*带领王*、邸*、张*四人前往铁岭县大甸子镇大甸子村胡**的住处,双方在约谈还款事宜未果的情况下,胡士国被吴**等人殴打,在将胡*打倒往车上拽预带回公司时,被胡*挣脱并逃跑后报警至大甸子派出所。

2、2017年3月26日,因被害人张*欠全球通大厦信合小额贷款公司欠款未还,在刁*的指使下,吴*带领团伙成员顾*、何*驱车前往铁岭县凡河镇英守屯村,在半路顾*电话约被害人张**在英守屯村兴顺药房门口见面,双方见面后张**表示目前暂无偿还能力,吴**带顾*、何*对张**拳打脚踢,期间何*返回车里欲取砍刀,张**趁机逃脱并电话告知其哥张**经过,张**得知此事后报案至凡河派出所。

3、在2017年3月26日,因张*被吴*等人暴力讨债殴打,张*找到被害人麻*帮忙讲情,麻*在与吴*、刁*商谈此事未果后,吴*产生报复情绪并存有扬名立万心里,与刁**带领手下成员王*、吴*、鲍**、顾*、何*与麻*约架至铁岭市凡河新区新都市场北侧司机盒饭快餐店,经确认麻*在快餐内后,吴*、刁**、王*、吴*、鲍*手持砍刀、棍棒进入快餐店内将麻*打倒并砍伤;后经法医鉴定,被害人麻*损伤程度为轻伤一级。

 4、在2017年10月至11月期间,被害人柳*、王*夫妇多次到全球通大厦吴*、刁*开的小额贷款公司借款,后柳*、王*夫妇因无经济能力偿还,吴*带领手下团伙成员何*、许*来到柳*家,采用辱骂、恐吓、限制人身自由的方法暴力讨债,期间吴*看到被害人王*怀中抱着未满周岁的孩子,扬言如果不还钱就把孩子抱走,养大后把胳膊腿都打折让其去要饭挣钱还债。同行人员还手持电棍、甩鞭在手中摆弄,柳*的父亲柳*也被迫答应吴*用房子进行抵债。直至2017年12月1日,被告人吴*再次前往铁岭县新台子镇找到柳*父亲柳*,以其儿子、儿媳连本带利未还并逃避债务为由强迫柳**与其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及协议书,该楼房价值十七万元,其中包括未偿还贷款91000元,双方约定将该楼房偿还柳*欠吴*的债务(本金加利息47800元),吴*将该楼房占为已有,房屋未还贷款由吴*偿还。

5、2017年12月18日,在吴*指使下,吴*、许*驱车前往开原市寻找金*催要欠款,在与金*电话里发生争吵后,二人来到开原市新华路盛业家园金*母亲被害人于*的住处,为了发泄未找到金*的不满情绪,二人手持砍刀、甩棍对被害人于*家房门肆意乱砍,于*返回家中时发现此情况后报案至开原市光明派出所。

6、2017年冬天,吴**与许**在吴**、刁**的指使下,二人驱车前往调兵山找被害人王*催债,在催债过程中与王*发生口角,离开王*家后,二人从地上拾起砖头向王*家二楼窗户砸去,由于王*家阳台比较高,砸到窗户框上面。

被告人吴*等人犯罪团伙共实施寻衅滋事犯罪行为3次,实施寻衅滋事一般违法行为3次。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案件来源;到案经过;法院判决书;治安卷宗复印件;户籍证明;被害人胡*、张*、麻*、于*、张*、柳*、王*的陈述;证人张*、张*的证言;被告人吴*、吴*、王*、顾*、何*、许*、邸*的供述与辩解;被害人张*、胡*、王*的辨认笔录;(铁)公(法)鉴(伤)字[2019]0132号司法鉴定书等证据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吴*、王*、顾*、何*、许*、邸*在索取高利债务中,随意殴打、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清河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许*   王*     

                                  2020年4月30日 

 附:

1.被告人吴*、吴*、王*、顾*、何*、许*、邸*现羁押于开原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共11册;

3.扣押财物随案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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