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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认罪认罚案件适用)(自然人犯罪案件)(公开版)_辽宁省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辽宁省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沈河检公诉刑诉〔2019〕1103号

被告人张某甲,男,197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101211972********,汉族,硕士研究生毕业,无固定职业(自述),现住辽宁省沈阳市沈河区**路**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月20日被沈阳市公安局沈河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月25日被沈阳市公安局沈河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沈阳市公安局沈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甲涉嫌危险驾罪,于2019年11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2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月19日21时许,被告人张某甲饮酒后驾驶车牌号为辽A****6的黑色大众牌小型轿车,在沈阳市沈河区建院街与建院巷交叉口东50米附近处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辽宁大学司法鉴定中心检验,在张某甲血液中检出酒精成分,其含量为186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车辆照片;2.书证:案件来源、抓捕经过、机动车驾驶证、机动车行驶证、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驾驶证查询记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鉴定机构资格证书、鉴定人资格证书、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表、电话查询记录等书证材料;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张某甲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辽宁大学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酒精呼气检测单、涉嫌酒后驾驶人血样提取登记表、抽血现场照片、查获地点照片、饮酒地点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甲醉酒驾驶机动车辆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吕*、张**

2019年11月25日

附:

1.被告人现被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399881****。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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