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沈大检公诉刑诉〔2020〕106号
被告人解某某,男,****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10104********5816,汉族,大专文化程度,无职业,出生地辽宁省沈阳市,现住沈阳市大东区**路**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7日被沈阳市公安局大东分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1月14日被该分局监视居住。
本案由沈阳市公安局大东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解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1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6日22时30分,被告人解某某酒后驾驶辽A****5号小型越野客车行驶至沈阳市大东区珠林路与锦园路交叉路口附近时,被执勤交警查获。经酒精检测,在解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其含量为155.4mg/100ml,属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抓捕经过、电话查询记录、涉嫌酒后驾驶人血样提取登记表、医务人员提取血液样本告知书、提取血液样本医务人员身份证明文件、提取犯罪嫌疑人血液样本现场图片、提取犯罪嫌疑人血液样本图片、血液样本封装后图片等;2.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解某某的供述;3.鉴定意见:沈阳佳实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解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血液中的酒精含量为155.4mg/100ml,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 杨振杰
2020年3月26日
附:
1.被告人解某某现监视居住于居住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5.《认罪认罚案件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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