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昌图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辽铁昌检公诉刑诉〔2020〕55号
被告人付某某,男,196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12241960********,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辽宁省昌图县,现住昌图县**镇**村民委**组**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昌图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3月3日被昌图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昌图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付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6月22日19时许,被告人付某某酒后无证驾驶吉C*****号二轮摩托车由东向西行驶至新梨线*****处时,与证人马某驾驶的吉C*****号轿车相撞,后涉案摩托车又与证人王某某停在路边的辽M*****号轿车相撞,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经认定,付某某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酒后驾驶已报废的机动车,负此事故的同等责任;马某驾驶车辆左转弯掉头时,妨碍正常行驶的其他车辆和行人的通行,负此事故的同等责任。经检验,被告人付某某的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190.9mg/100ml。
2020年3月3日,被告人付某某被依法传唤至昌图县公安局交警大队。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户卡信息,信息查询结果单;酒精定量检验鉴定意见书,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现场勘查笔录及现场照片;证人马某等的证言;被告人付某某的供述与辩解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付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付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建议判处其拘役二个月十五天,并处罚金2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昌图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
2020年3月31日
附: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51********)。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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