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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认罪认罚案件适用)(自然人犯罪案件)(公开版)_辽宁省抚顺市望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辽宁省抚顺市望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抚望检公诉刑诉〔2019〕198号

被告人杨某某,男,196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04041966********,汉族,高中文化,无职业,住辽宁省抚顺市望花区**路**号楼**号。2019年10月10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抚顺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抚顺市公安局望花公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罪,于2019年11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2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杨某某于2019年9月29日21时15分,醉酒驾驶辽D****7的出租车,沿抚顺市望花区锦州路由西向东行至昌图街交汇路口时,被抚顺市公安局望花交通警察大队执勤民警查获。经抚顺公正司法鉴定所鉴定:杨某某静脉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93.5毫克/10 0C毫升。

被告人杨某某于2019年9月30日经公安机关电话传唤到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等书证;2.证人董某某、刘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杨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抚顺市望花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陈广胜
代理检察员:  胡礼睿

2019年12月23日

附:

1.被告人杨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居住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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