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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认罪认罚案件适用)(自然人犯罪案件)(公开版)_辽宁省北镇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辽宁省北镇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北检公诉刑诉〔2020〕30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5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07821958********,满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辽宁省锦州市北镇市**镇**村**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经北镇市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1月19日被北镇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北镇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1月22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1月6日9时30分,被告人李某某驾驶辽G****3号轻型厢式货车由南向北行驶至北闾线12公里+900米处时,观察瞭望不够,雪天未降低行驶速度,在没有中心隔离设施或者没有中心线的道路上遇相对方向来车未减速靠右行驶,与由北向南行驶的胡玉武(无驾驶证)驾驶的尚未登记的三轮汽车相撞,发生交通事故,致使胡玉武及车上乘员吴春敏受伤,吴春敏经抢救无效于2020年1月7日死亡,车辆部分损坏。经北镇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现场勘查及调查认定被告人李某某负此事故的主要责任,当事人胡玉武负此事故的次要责任,当事人吴春敏无责任。

案发后,被告人李某某自愿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罪、悔罪,且被告人李某某亲属已与被害人家属达成民事赔偿协议,被害人家属对被告人李某某的行为表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常住人口详细、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案件来源、抓捕经过、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北镇市人民医院法医司法鉴定检验报告书、锦州辽希司法鉴定中心关于吴春敏死亡原因、成伤机制法医司法鉴定意见书、鞍山市龙腾汽车综合性能检测有限公司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现场图、现场照片、勘查笔录;其他证据材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辽宁省北镇市人民法院 

员额检察官:蔡菊霜

检察官助理:刘天凤

2020年2月21日 

附:

1.被告人李某某现被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壹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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