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北镇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北检公诉刑诉〔2020〕21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7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07821970********,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辽宁省**镇**村**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0月27日被北镇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1月8日被北镇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北镇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l0月26日21时30分,被告人李某某至辽宁省北镇市青堆子镇青堆子村,趁被害人汤某甲家中无人之机,入户盗取人民币89.9元,保健球2个、金色项链一条、金色戒指一枚、黄色铜镯子一个,被发现后,当场被公安机关抓获。北镇市公共资源和项目中心价格认定上述物品认定总价值为人民币55元。2019年10月31日,被告人李某某家属赔偿被害人汤某甲全部经济损失,并取得了汤某甲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手套、手电、钥匙;常住人口详细、案件来源、抓捕经过、提取笔录、扣押清单、出警情况介绍、谅解书、说明;证人汤某乙的证言;被害人汤某甲的陈述;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与辩解;北镇市公共资源和项目中心价格认定结论书。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秘密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已取得其谅解,自愿认罪认罚,应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辽宁省北镇市人民法院
员额检察官:谢 博
检察官助理:张鹏飞
2020年1月19日
附:
1.被告人李某某现被取保候审于其居所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辽宁省北镇市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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