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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认罪认罚案件适用)(自然人犯罪案件)(公开版)_辽宁省丹东市**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辽宁省丹东市**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丹安检刑诉〔2019〕195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4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06041945********,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辽宁省**市**区**镇**村**组**号,现住址同户籍所在地。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13年12月9日被丹东市**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9月5日被丹东市公安局振安分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9月19日经本院批准,被丹东市公安局振安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丹东市公安局振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11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王某某因1980年左右租赁有色金属熔铸厂和楼房化工厂纠纷问题,一直到丹东市**区**镇政府、**区政府、**市信访局等多部门上访。该问题在2018年经丹东市**委员会仲裁,已执行赔偿。2018年9月30日,王某某和**镇政府签订协议,承诺获得24.5万元补偿费后不再因为赔偿一事上访。协议签订后,被告人王某某仍以**镇政府不解决其赔偿事宜为由,到北京市上访,并先后四次以不报销费用就到北京天安门、中南海滋事为要挟,向接访的**镇政府工作人员徐某某、邹某某、蔡某某等人索要相关费用,**镇政府迫于无奈,给付王某某相关费用共计人民币3500元,其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2019年6月26日,被告人王某某以上述理由到北京市上访,威胁**镇政府,向其索要600元。

2019年7月30日,被告人王某某以相同理由到北京市上访,并以相同手段向**镇政府索要600元。

2019年8月23日,被告人王某某以相同理由到北京市上访,并以相同手段向**镇政府索要1000元。

2019年9月2日,被告人王某某以相同理由到北京市上访,并以相同手段向**镇政府索要1300元。

到案后,被告人王某某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案发后,王某某家属代其向**镇政府赔付人民币3500元,获得**镇政府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行政处罚决定书、谅解书、收据等;2.证人证言:证人蔡某某、邹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光盘1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强拿硬要公私财物,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王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王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丹东市**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邹虹霞

代理检察员:丛书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附:

1.被告人王某某现羁押于丹东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1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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