轮台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轮检刑诉〔2019〕1123号
被告人热某某,男性,197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528221970********,维吾尔族,初中,户籍所在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轮台县,因涉嫌开设赌场罪,经轮台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1月8日被轮台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开设赌场罪,经轮台县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1月18日被轮台县公安局逮捕。
艾某某,男性,1974年3月13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52822197403130018,维吾尔族,初中,户籍所在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轮台县,因涉嫌犯有开设赌场罪,经轮台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1月8日被轮台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开设赌场罪,经轮台县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1月18日被轮台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轮台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热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罪,于2019年11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被告人热某某的意见: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审查了被告人的以下犯罪事实:
被告人热某某、艾某某,从2013年10月至2014年12月,在**县市场里的李某某的路上租了一间地下房子,开了一家“**生命店”,给打牌赌博的人给了优惠,从赌博人员那里获取9500元,被告人给了一天花掉了。被告人热某某于2016年6月至2017年在**会计管理单位的阿某某经营的“**生活书店”,给赌博的人提供帮助,从赌博人员那里获取了5000元左右的抽头。被告人艾某某,伊某某(已分别处理),吾某某(已处理),热某某(已处理)2016年9月至2017年2月期间,被告人阿某某(已处理)从**县**村**组的买某某的院子里开了个**场,在**场里的房子里的场地里其他人大部分在赌博。
上述事实由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勘验笔录等证据证实。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被告人承认自己的罪行。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证实指控的事实,被告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自愿认罪。
本院认为,被告人热某某、艾某某开设赌场给他人提供赌博条件的行为触犯了《开设赌场罪》的规定。被告人热某某自己单独,和被告人艾某某开设赌场,从别人那里拿了14500元的抽头。被告人艾某某跟别人一起开赌场共395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十五条之规定, 追究刑事责任。 本院为了迅速严厉打击刑事犯罪分子,确保社会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轮台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乌斯曼克比
热孜万古丽·吐尔逊
2020年1月9日
附:被告人现羁押在轮台县看守所。 1册案卷、13份起诉书,简易程序建议书一并移送。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