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铜仁市碧江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铜碧检公诉刑诉〔2020〕32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2211989********,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铜仁市碧江区,现住铜仁市碧江区****村**组。因吸食毒品于2019年11月29日被铜仁市公安局碧江分局强制戒毒,现在铜仁市碧江区戒毒所强制隔离戒毒。
本案由铜仁市公安局碧江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12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1月18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李某某在吸毒人员禹某某位于铜仁市碧江区“八里岗”家里,以700元的价格贩卖毒品零包一个给禹某某。交易完成后,被告人李某某在禹某某家电梯口被公安机关抓获。从李某某处缴获毒品零包一个(净重0.06克)并送检。2019年11月28日,经铜仁市公安局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从送检检材中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涉嫌贩卖毒品罪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违反国家对毒品的管制规定,明知是毒品而进行贩卖,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四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法定刑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被告人李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李俊自愿认罪认罚,并签署具结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对李某某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贵州省铜仁市碧江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杨昌学
2020年1月10日
附:
1.被告人李某某现在铜仁市碧江区戒毒所强制隔离戒毒。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3.起诉书九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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