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独山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独检公诉刑诉〔2019〕437号
被告人刘东旺,男,197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05211970********,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独山)置业有限公司股东、原法定代表人,户籍所在地湖南省邵东县**镇**村**组**号,现暂住贵州省独山县**酒店。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08年6月4日被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2019年2月20日被黔南州监察委员会留置调查。因涉嫌聚众冲击国家机关罪,于2019年4月30日被独山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24日经本院批准,次日被独山县公安局执行逮捕。2019年5月27日因涉嫌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重新计算羁押期限。
被告人刘单,女,199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05211991********,汉族,大学肄业,贵州**(独山)置业有限公司**,户籍所在地湖南省绍东县**镇**村**组**号,现住贵州省贵阳市**区**路**号楼。因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于2019年2月21日被独山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29日经本院批准,同日被独山县公安局执行逮捕。2019年5月27日因涉嫌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重新计算羁押期限。
被告人颜志敏,男,198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05211981********,汉族,初中文化,原贵州**(独山)置业有限公司采购部**,户籍所在地湖南省邵东县廉桥镇新坪村8组15号,现暂住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巢寓2306室。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4月12日经本院批准,同年4月20日被独山县公安局执行逮捕。2019年5月27日因涉嫌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重新计算羁押期限。
被告人刘学甫,男,197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05211974********,汉族,中专文化,原贵州**(独山)置业有限公司保安队**、工程承包商,户籍所在地湖南省邵东县**镇**村**组**号,现住贵州**(独山)置业有限公司宿舍。因涉嫌聚众冲击国家机关罪、妨害公务罪、故意伤害罪、赌博罪,于2019年5月6日经本院批准,同日被独山县公安局执行逮捕。2019年5月27日因涉嫌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重新计算羁押期限。
被告人朱训武,男,197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05221972********,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独山)置业有限公司工程部部长,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新邵县**镇**社区**组**号,现住贵州**(独山)置业有限公司宿舍。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08年6月4日被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因犯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于2016年11月4日被三都水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因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于2019年2月22日被独山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29日经本院批准,次日被独山县公安局执行逮捕。2019年5月27日因涉嫌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重新计算羁押期限。
被告人刘智尧,男,195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05211953********,汉族,小学文化,原贵州**(独山)置业有限公司保安队**,户籍所在地湖南省邵东县**镇**村**组**号,现住址同上。因涉嫌聚众冲击国家机关罪,于2019年3月6日被独山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12日经本院批准,次日被独山县公安局执行逮捕。2019年5月27日因涉嫌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重新计算羁押期限。
被告人段信渺,男,199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03211994********,汉族,初中文化,原贵州**(独山)置业有限公司员工,户籍地湖南省湘潭县**镇**村**组,现暂住广东省深圳市**区**社区**小区。因犯抢劫罪,于2010年5月19日被湖南省湘潭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一万元。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3月26日被独山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12日经本院批准,次日被独山县公安局执行逮捕。2019年5月27日因涉嫌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重新计算羁押期限。
被告人文强,男,198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104281986********,汉族,大专文化,贵州**(独山)置业有限公司财务部**,户籍所在地陕西省长武县**镇**村**号,现住址同上。因涉嫌聚众冲击国家机关罪,于2019年3月6日被独山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12日经本院批准,同日被独山县公安局执行逮捕。2019年5月27日因涉嫌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重新计算羁押期限。
被告人李少军,男,198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05211980********,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独山)置业有限公司工程承包商,户籍所在地湖南省邵东县**镇**村**组**号,现住址同上。因涉嫌赌博罪,于2019年5月6日经本院批准,同年5月11日被独山县公安局执行逮捕。2019年5月27日因涉嫌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重新计算羁押期限。
被告人徐钧安,男,196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05211963********,汉族,高中文化,原贵州**(独山)置业有限公司办公室**,户籍所在地湖南省邵东县**镇**村**组**号,现住址同上。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3月6日被独山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12日经本院批准,同日被独山县公安局执行逮捕。2019年5月27日因涉嫌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重新计算羁押期限。
被告人温勤,男,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05211987********,汉族,中专文化,原贵州**(独山)置业有限公司员工,户籍所在地湖南省邵东县**街道办事处**居委会**组**号,现住湖南省邵东县**镇**村**组。因犯聚众斗殴罪,于2013年8月28日被湖南省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3月8日被独山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12日经本院批准,同日被独山县公安局执行逮捕。2019年5月27日因涉嫌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重新计算羁押期限。
被告人刘嘉辉,男,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09231989********,汉族,高中文化,原贵州**(独山)置业有限公司员工,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安化县**镇**村**组**号,现住址同上。因犯抢劫罪,于2006年5月9日被湖南省安化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罚金二千元;因犯寻衅滋事罪,于2016年10月21日被湖南省新化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二个月。因涉嫌非法持有枪支、弹药罪,于2019年3月2日被独山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8日经本院批准,同日被独山县公安局执行逮捕。2019年5月27日因涉嫌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重新计算羁押期限。
被告人刘浩,男,199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05211992********,汉族,初中文化,原贵州**(独山)置业有限公司**管理人员,户籍所在地湖南省绍东县**镇**村**组**号,现住贵州**(独山)置业有限公司宿舍。因犯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于2016年11月4日被三都水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缓刑三年。因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于2019年2月22日被独山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29日经本院批准,同日被独山县公安局执行逮捕。2019年5月27日因涉嫌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重新计算羁押期限。
被告人鲁似洲,男,196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7321968********,布依族,初中文化,原贵州**(独山)置业有限公司**,户籍所在地贵州省****自治县**镇**村**组,现住独山县**镇**小区**物业公司员工宿舍。因犯盗窃罪、故意伤害罪,于2003年3月14日被贵州省三都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罚金一千元,2012年5月减刑释放。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5月24日经本院批准,同日被独山县公安局执行逮捕。2019年5月27日因涉嫌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重新计算羁押期限。
被告人颜根稳,男,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05211989********,汉族,初中文化,原贵州**(独山)置业有限公司员工,户籍所在地湖南省邵东县**镇**村**组**号,现住址同上。因犯抢劫罪,于2009年1月19日被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4月12日经本院批准,同年4月16日被独山县公安局执行逮捕。2019年5月27日因涉嫌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重新计算羁押期限。
被告人李豹,男,199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13821995********,汉族,中专文化,原贵州**(独山)置业有限公司员工,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市**镇**村**组,现住址同上。因涉嫌聚众斗殴罪,于2019年4月12日经本院批准,同年4月18日被独山县公安局执行逮捕。2019年5月27日因涉嫌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重新计算羁押期限。
被告人唐江,男,199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05211991********,汉族,初中文化,原贵州**(独山)置业有限公司员工,户籍所在地湖南省邵东县**镇**村**组,现暂住湖南省**市**区**区。因涉嫌聚众斗殴罪,于2019年4月12日经本院批准,同年10月10日被独山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黄祥乐,男,196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05211967********,汉族,初中文化,原贵州**(独山)置业有限公司保安,户籍所在地湖南省邵东县**乡**村**组,现住址同上。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5月24日经本院批准,同年10月23日被独山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黄某某,男,197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7261979********,汉族,小学文化,原贵州**(独山)置业有限公司保安,户籍所在地贵州省独山县**镇**村**组**号,现住址同上。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5月24日经本院批准,同日被独山县公安局执行逮捕。2019年5月27日因涉嫌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重新计算羁押期限。
被告人何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01021991********,汉族,大学文化,独山**置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户籍所在地贵州省**市**区**街**号附**号,现住址同上。因涉嫌骗取贷款罪,于2019年3月21日被独山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29日经本院批准,同日被独山县公安局执行逮捕。2019年5月27日因涉嫌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重新计算羁押期限。
本案由独山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东旺、刘单、颜某甲、刘学甫、朱训武、刘智尧、段信渺、文强、李某甲、徐钧安、温勤、刘嘉辉、刘浩、鲁似洲、颜根稳、李豹、黄某某、唐江、黄某某、何某某涉嫌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聚众冲击国家机关罪、骗取贷款罪、故意伤害罪、妨害公务罪、敲诈勒索罪、寻衅滋事罪、故意毁坏财物罪、赌博罪、非法持有枪支罪、聚众斗殴罪、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分别于2019年7月26日、10月16日、10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三都水族自治县监察委员会以被告人刘东旺涉嫌行贿罪,经黔南州人民检察院指定,于2019年10月14日交由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三日内分别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人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一次(自2019年9月10日至2019年10月10日);因案情重大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二次(自2019年8月27日至9月10日、自2019年11月11日至25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
2001年,被告人刘东旺到黔东南州丹寨县开发“黔丹商贸城”,逐渐积累了一定经济实力,并于2002年在贵阳市成立“贵州省湖南商会”,由刘东旺担任会长,同年刘东旺在贵阳市金阳新区修建了“西南五金机电专业批发市场”房地产项目,通过出售、租赁、抵押聚敛了大量财富。2007年12月被害人樊科晏在贵阳市金阳西南五金机电专业批发市场内徘徊时,因怀疑樊科晏是小偷,刘东旺、朱训武、邓某某等人将其殴打致死,刘东旺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朱训武、邓某某等人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至十年不等的刑罚。
2011年下半年,独山县招商局到贵阳市招商,被告人刘东旺通过到独山县实地考察并与县政府洽谈,拟定在麻万镇经济开发区开发商贸城项目,并于2013年1月注册成立了“贵州**(独山)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商都”),被告人刘东旺在未取得土地使用权、未立项、未办理相关施工手续的情况下开工建设。被告人刘东旺以亲属、老乡等关系,先后将刘单、颜志敏、刘学甫及与其一起判处刑罚的朱训武、邓某某等人纠集在一起,招募有前科劣迹等闲散人员非法组建保安队,同时以给予工程承揽权、高额发放工资和奖金等方式笼络人心。刘东旺等人为维护其利益、树立非法权威,有组织地实施妨害公务、敲诈勒索、故意伤害等多起违法犯罪活动,逐步形成以刘东旺为组织、领导者,刘单、颜志敏、刘学甫、朱训武、刘智尧、段倍渺、姜某某(另案处理)、陈某某(另案处理)为积极参加者,文强、李少军、徐钧安、温勤、刘嘉辉、刘浩、鲁似洲、颜根稳、李豹、唐江、黄祥乐、黄某乙为一般参加者的黑社会性质组织。
该犯罪组织崇尚暴力,在组织内推崇江湖信仰,通过日常管理和有组织地实施一系列违法犯罪活动,逐步形成了“以扣除部分工资到年底发放,从经济上控制组织成员”、“大小事情刘东旺说了算,表现好的受到奖励,违背刘东旺意愿或做错事的受到惩罚”、“组织成员违法犯罪后,刘东旺负责摆平事端,支付相关费用”等不成文的规约和纪律。
被告人刘东旺、刘单通过低价购买土地,在没有交足土地出让金、未取得土地使用权的情况下,以高利润吸引工程队修建商铺,通过违规办理产权证,分别为厦门市、贵阳市、荔波县融资平台公司提供担保骗取贷款40889.6128万元,刘东旺、刘单非法获利10432.7313万元。为了维护其经济利益,该组织对前来讨要工程款的施工队、材料供应商、讨薪人员使用暴力、威胁,使其不敢讨要和控告,“以黑护商”。该组织将所获收益部分用于购买车辆、发放工资、奖金等招募豢养组织成员,对有功组织成员进行奖励,为组织成员违法行为提供赔偿费用,组织成员聚会、娱乐等,“以商养黑”。随着经济实力的增强以及影响力的扩大,刘东旺在独山县作为民营企业人士列席人大代表会议,用金钱拉拢腐蚀时任独山县公安局**刘某某充当其“保护伞”,多次对其违法犯罪活动提供庇护。
刘东旺黑社会性质组织以暴力、威胁手段,多次有组织实施违法犯罪活动,对抗公权力,为非作恶,欺压、残害群众;通过实施违法犯罪活动及利用国家工作人员的包庇和纵容,称霸一方,严重破坏国家执法机关的执法权威和公信力;对施工队、材料供应商、讨薪人员使用暴力、威胁造成极大的心理强制,使其不敢举报和控告,在独山县部分区域和行业内形成非法控制和重大影响,严重破坏经济、社会生活秩序,社会危害性大。具体犯罪、违法事实如下:
(一)妨害公务罪、敲诈勒索罪
2014年10月13日中午,胡某丙驾驶一辆农用车在独山县**商都帮工程承包商胡某某转运建筑材料时驶出**商都到麻万镇鄢家山,**商都保安误认为是小偷,将胡某丙抓回殴打并扣押其农用车,后经胡某某多次到**商都要回车辆,均未果。2014年10月15日下午,胡某某、胡某丙、冉某某到独山县公安局麻万镇派出所报案,要求派出所处理胡某丙车辆被扣一事。接到报案后,民警何某乙带领胡某乙等4人到**商都出警,在调查过程中,被告人刘东旺目无法纪,在众多保安的围观下,拒不配合调查,公然辱骂、殴打公安民警,后被告人刘学甫在刘东旺的指使下又打了何某乙几耳光,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民警执法,致使独山县麻万派出所民警不能依法执行公务。
事后胡某某为了将被扣押的农用车要回,找到被告人刘智尧商谈此事,被告人刘智尧提出要罚2万元,但还需经刘东旺同意,后经刘智尧请示被告人刘东旺后提出罚款3万元否则不予放车,胡某某为了要回车辆,在之前报警处理无果的情况下,被迫写了一张3万元的领条,在其工程款中抵扣。
(二)故意伤害罪
1.被告人刘东旺因与李某某有经济纠纷,2015年1月3日晚,李某某外甥刘某某带人携带枪支、刀具到独山县百泉镇五星花园别墅欲将刘东旺强行带走,刘东旺在姜某某等人保护下使用辣椒水后得以逃脱,刘东旺腿被刺伤。2015年1月31日,李某某到独山县为刘东旺被伤害一事赔礼道歉,刘东旺为了报复,指使被告人颜志敏安排刘学甫教训李某某。15时许,被告人颜志敏、刘学甫将李某某哄骗到**商都办公室,被告人刘学甫安排被告人鲁似洲、黄某乙、黄祥乐等人将李某某带至**商都北京一门大门处,使用钢管和木棒对李某某进行殴打,并用尖头钢管刺坏车辆轮胎后离开现场。被告人颜志敏得知有人报警后,安排被告人段倍渺、颜根稳及陈某某三人将李某某送去医院治疗。途中,被告人刘东旺认为殴打李某某轻了,又叫颜志敏打电话给陈某某要求再次对李某某进行殴打。陈某某等人又驾车将李某某拉回**商都大门处,被告人颜志敏、徐钧安、温勤相继把铁锤放到车上,被告人温勤接替陈某某开车与段倍渺、颜根稳将李某某带至**商都附近城墙边,段倍渺和颜根稳使用铁锤将李某某的双腿砸伤。经鉴定,李某某所受损伤为轻伤一级。
2.2017年8月3日9时许,李某乙、瞿某甲、瞿某乙、杨某某四人到独山县**商都向被告人刘东旺索要其拖欠的工程款时,被告人刘东旺以李某乙递烟动作不当为由,用拳头殴打李某乙,并指使被告人刘学甫用拳脚殴打李某乙、瞿某甲,造成李某乙肋骨骨折。经鉴定,李某乙所受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事后,李少军根据刘东旺的安排代表**商都赔偿李某乙6万元。
(三)行贿罪
2015年1月31日,被告人刘东旺指使颜志敏等人将李某某打伤后,被告人温勤和陈某某被独山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为了使温勤、陈某某不被刑事追究,被告人刘东旺于2015年2月份的一天晚上,找到时任公安局**刘某某帮忙,并送给刘某某现金30万元,后在刘某某的庇护下,2015年2月11日温勤、陈某某被取保候审,所涉刑事案件一直未处理。
(四)妨害公务罪、聚众冲击国家机关罪
2015年3月20日15时许,被告人刘东旺前女友文某某怀疑前来独山县五星花园别墅维修下水道的水电工陆某某将其项链偷走,便打电话给被告人刘东旺,刘东旺与姜某某来后,因陆某某不承认盗窃,被告人刘东旺、姜某某便对陆某某进行殴打,同时独山县百泉派出所民警接到报警后来到现场通知相关人员到派出所接受调查。被告人刘东旺安排被告人刘学甫、刘智尧陪姜某某到派出所处理。在百泉镇派出所值班室,姜某某扬言陆某某是小偷,就要打他,态度嚣张,拒不配合民警调查,并殴打派出所民警乔某某等人,当时在值班室等候的被告人文强(文某某的胞兄)见状后也上前参与殴打民警,妨碍民警执法,后在特巡警增援下才将姜某某、文强二人控制。
被告人刘东旺、李少军等人听说姜某某、文强被派出所控制后赶到百泉派出所门口,刘学甫、刘智尧跟刘东旺汇报情况后,刘东旺叫人开车将派出所的大门堵了,接到刘东旺的指令后,周某某(另案处理)跟李少军要得车钥匙将李少军的保时捷卡宴越野车开来堵在派出所门口,同时,被告人徐钧安接到通知后也安排**商都中巴车接人赶往百泉派出所。为防止事态扩大,公安民警在派出所门口设置了人墙不准人员进入。时任百泉派出所所长莫某某来到派出所门口后叫刘东旺、刘学甫到派出所二楼协商此事,二人进入派出所后刘东旺想去值班室查看被控制的文强、姜某某二人,被民警阻止后刘学甫吼了一声,围堵在派出所门口的段倍渺、刘浩、朱训武、李少军、周某某、张晶晶(另案处理)等人听见后就开始冲击派出所民警设置的人墙,其中冲进人墙的段倍渺、周某某、张晶晶被民警控制,并在段倍渺身上搜出一把管制刀具,警察在使用催泪喷射器才将现场控制,后**人员陆续赶来围堵派出所,加上围观群众多达上百人。经县政法委、公安局领导在派出所二楼与刘东旺商谈,直到晚上8点多钟,刘东旺才同意将围堵、冲击派出所的人员撤走。此次围堵冲击派出所长过3个多小时,造成百泉派出所不能正常办公、交通秩序中断、附近商铺不能正常营业、数十名警察受伤,在独山县造成了恶劣的社会影响。
(五)骗取贷款罪
1.2015年5月20日,被告人刘东旺、刘单在贵州**(独山)置业有限公司名下所有房产被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依法查封的情况下,多次找到时任**书记潘某某要求办理房地产相关手续用于融资贷款,在潘某某的安排下,2015年6月3日,县房管局违规为**商都办理2幢1—3层、5幢1—3层房屋他项权证书,被告人刘东旺、刘单以此作为抵押与郑伟鹏(另案处理)控制的厦门市兴达洲贸易有限公司合作,在中国进出口银行厦门分行骗取贷款1亿元,被告人刘东旺、刘单获利2000万元。
2.贵州**(独山)置业有限公司房产在被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查封后,为了能够继续骗取贷款,2015年8月28日,被告人刘东旺、刘单在独山县注册了独山县**大地置业有限公司,并安排被告人何某某担任该公司法定代表人。2015年9月4日至9月11日,在没有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等前置手续的情况下,根据时任**书记潘某某的安排,房管局等部门违规将被查封的独山县**商都房产变更到独山县**大地置业有限公司名下,并办理了房屋产权证书。被告人刘东旺、刘单以房屋产权证作为抵押物再次与郑伟鹏控制的厦门市兴达洲贸易有限公司、厦门市京瑞贸易有限公司合作,在中国进出口银行厦门分行骗取贷款19999.6128万元,被告人刘东旺、刘单获利4000万元。
3.2016年2月3日、2月5日,被告人刘东旺、刘单、何某某将独山县**大地公司房产作为抵押物,与贵阳**集团控制的贵阳金石**贸易有限责任公司、贵阳**贸易有限公司、贵阳**贸易有限公司合作,先后在贵州农村商业银行开阳、荔波分行骗取贷款7000万元,被告人刘东旺、刘单获利2262.7313万元。
4.2016年2月6日、4月26日,被告人刘东旺、刘单、何某某将独山县**大地公司房产作为抵押物,与陈某某(另案处理)控制的贵州**贸易有限公司、贵州**商贸有限责任公司、贵阳**科技有限公司、贵州**商贸有限公司、贵州**商贸有限公司合作,先后在贵州农村商业银行乌当区新添寨分行骗取贷款3890万元,被告人刘东旺、刘单获利2170万元。
(六)故意毁坏财物罪
被告人刘东旺在独山县**商都建设过程中,独山县**镇**村**组莫某某一直不肯拆除,被告人刘东旺多次向有关部门反映,后在原独山县麻万镇党委书记陆某某(另案处理)的示意下,被告人刘东旺安排员工观察莫某某家人外出时,告知陆某某以便实施强拆。2017年5月11日,独山县**商都员工见莫某某家人外出后将消息告知麻万镇政府,在未办理任何拆迁手续的情况下,被告人朱训武安排挖机,将莫某某位于独山县**镇**村**组的一栋两层房屋强行拆除,造成房屋及室内物品全部毁损。经鉴定,莫某某被毁损房屋(不含室内装饰及附属设施、分摊的土地使用权)价值人民币225728元。
(七)聚众斗殴罪
2017年8月28日19时许,被告人文强到独山县麻万镇麻万加油站加油时,因前车驾驶员陆某乙正在加油站便利店购物未及时挪车,引发双方争执,被告人文强将陆某乙殴打受伤,之后双方邀约人员到加油站打架。被告人文强打电话通知唐某某过来帮忙,正在**商都食堂吃饭的刘东旺闻讯后,驾驶车辆带领被告人李少军、李豹、唐江赶到现场,唐某某与陆某乙叫来的陆某丙发生拉扯,被告人刘东旺、李豹、唐江等人遂冲上去与陆某丙、陆某乙互相殴打,导致陆某乙受伤。在出警民警赶到现场时,被告人李少军驾车搭载刘东旺逃离现场。同时,姜某某驾车赶到后,不听警察的劝阻,再次对陆某丙进行殴打。经鉴定,陆某乙所受损伤达轻伤二级。
(八)寻衅滋事罪
2018年1月7日22时许,被告人刘东旺邀约独山**商都员工30余人到独山县五星花园酒吧玩耍,其间,被告人刘东旺等人在酒吧舞台上跳舞,22时30分许,因酒吧有固定的节目需要在舞台上表演,酒吧保安劝阻在舞台上跳舞的刘东旺等人离开,遭到刘东旺等人拒绝。后酒吧保安韦明刚、韦荣恒、王友兵、蒙焕俊四人再次到舞台上劝阻时,姜某某用脚将蒙焕俊从舞台梯子上踢下来,接着被告人刘嘉辉与姜某某、胡善质、陈金定等人动手殴打酒吧保安,打砸酒吧啤酒杯、吧凳、台灯等物品。在独山县公安局特巡警大队民警出警时,被告人刘东旺在刘嘉辉、姜某某等人的护送下强行离开。经鉴定,酒吧被毁坏的财物价值3870元。
(九)非法持有枪支罪
2019年2月22日12时许,独山县公安局在被告人刘东旺停放在独山县**商都内的贵A****6奔驰商务车后备箱的储物盒里,查获手枪1支及子弹10发。
经鉴定,该枪是以火药为动力的国外军用制式枪支。
(十)违法事实
1.2016年11月22日,材料供应商丁某甲、丁某乙、丁某丙三人到独山县**商都讨要工程款时,被被告人颜志敏及多名**商都员工殴打,被告人刘东旺在现场不但不阻止,反而将丁某丙车钥匙抢走,导致丁某甲被殴打受伤、丁某乙衣服、手机损坏。事后,被告人颜志敏根据刘东旺的安排代表**商都赔偿丁某甲等人1万元,支付所欠部分材料款5万元。
2.2017年1月25日,刘某乙、罗某甲等人到独山县**商都跟被告人刘学甫讨要工资时与刘学甫发生争执,被告人刘学甫对刘某乙、罗某甲进行殴打,将罗某甲打伤住院。事后,被告人刘学甫赔偿罗某甲医药费6万元,支付所欠工资1.5万元。
3.2017年3月2日,陶某某、汪某某等人驾驶皮卡车到独山县**商都时被刘智尧及保安姚某某、陆某丁拦下,双方发生争执后,姚某某、刘智尧及**商都多名人员对陶某某、汪某某、韩某某进行殴打,造成陶某某、汪某某、韩某某三人受伤住院。事后,李少军代表**商都赔偿三人2万余元。
4.2017年5月19日,材料供应商徐某某、艾某某到独山县**商都讨要材料款时,**商都保安李某丙不让二人进入,李某丙、刘东旺、李少军等人先后与徐某某发生争执,颜志敏、段某某等多名**商都人员闻迅后赶到现场,将徐某某以及后面赶来的陈某乙、向某某打伤。经鉴定,陈某乙、向某某所受损伤已达轻微伤。事后,李某丙从**商都领取5000元支付三人医疗费。
二、其他犯罪
(一)赌博罪
2015年3月至5月,被告人刘东旺组织刘学甫、李少军、刘渊学、李某某到独山县**酒店、**酒店以“捉鸡”打麻将、“斗牛”的方式进行赌博,每次刘东旺先发2万余元给刘学甫、李少军、刘渊学、李少军作为赌资,在刘学甫等人赌输后以记帐的方式在所承包的工程款中抵扣。其中,被告人刘学甫赌输给刘东旺180万元。
(二)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
2013年至2018年2月,被告人朱训武在担任贵州**(独山)置业有限公司工程部经理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多次向施工队任某某、杜某某、申某某、肖某某、尹某某、穆某某等人索要工程“介绍费”、“资料费”共计人民币26.5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证人证言;4.被害人陈述;5.被告人供述与辩解;6.鉴定意见;7.现场勘验笔录、指认笔录及照片,辨认笔录;8.视听资料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学甫、段倍渺、文强、温勤、刘嘉辉、李豹、黄某乙、何某某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东旺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以暴力、威胁等手段,有组织地进行违法犯罪活动,严重影响当地经济、社会秩序;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敲诈勒索他人财物,数额较大;故意伤害他人,致2人轻伤;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组织领导聚众冲击派出所;聚众赌博;提供虚假抵押物骗取贷款;故意强拆他人房屋,数额巨大;组织聚众斗殴,致1人轻伤;在公共场所寻衅滋事;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枪支,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五款、第二百七十四条、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二百九十条第二款、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五条之一、第二百七十五条、第二百九十二条、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妨害公务罪、敲诈勒索罪、故意伤害罪、行贿罪、聚众冲击国家机关罪、赌博罪、骗取贷款罪、故意毁坏财物罪、聚众斗殴、寻衅滋事、非法持有枪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东旺犯数罪,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
被告人刘单积极参加黑社会性质的组织;提供虚假抵押物骗取贷款,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骗取贷款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单犯数罪,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
被告人颜志敏积极参加黑社会性质的组织;故意伤害他人,致1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颜志敏犯数罪,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
被告人刘学甫积极参加黑社会性质的组织;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故意伤害他人,致1人轻伤;聚众冲击国家机关,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五款、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九十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妨害公务罪、故意伤害罪、聚众冲击国家机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学甫系自首,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被告人刘学甫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被告人刘学甫犯数罪,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
被告人朱训武积极参加黑社会性质的组织;聚众冲击国家机关;故意强拆他人房屋,数额巨大;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第二百九十条第二款、第二百七十五条、第一百六十三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聚众冲击国家机关罪、故意毁坏财物罪、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朱训武在缓刑考验期限内犯新罪及发现漏罪,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七条的规定。被告人朱训武犯数罪,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
被告人刘智尧积极参加黑社会性质的组织;敲诈勒索他人财物,数额较大;聚众冲击国家机关,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第二百七十四条、第二百九十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敲诈勒索罪、聚众冲击国家机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智尧犯数罪,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
被告人段倍渺积极参加黑社会性质的组织;故意伤害他人,致1人轻伤;聚众冲击国家机关,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九十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故意伤害罪、聚众冲击国家机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段倍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被告人段倍渺犯数罪,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
被告人文强参加黑社会性质的组织;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组织他人聚众斗殴,致1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五款、第二百九十二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妨害公务罪、聚众斗殴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文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被告人文强犯数罪,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
被告人李少军参加黑社会性质的组织;聚众冲击国家机关;参与聚众斗殴,致1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第二百九十条第二款、第二百九十二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聚众冲击国家机关罪、聚众斗殴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少军系自首,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被告人李少军犯数罪,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
被告人徐钧安参加黑社会性质的组织;聚众冲击国家机关;故意伤害他人,致1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第二百九十条第二款、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聚众冲击国家机关罪、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徐钧安犯数罪,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
被告人温勤参加黑社会性质的组织;故意伤害他人,致1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温勤在缓刑考验期限内犯新罪,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七条的规定。被告人温勤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被告人温勤犯数罪,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
被告人刘嘉辉参加黑社会性质的组织;在公共场所随意殴打他人,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第二百九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嘉辉系累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被告人刘嘉辉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被告人刘嘉辉犯数罪,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
被告人刘浩参加黑社会性质的组织;聚众冲击国家机关,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第二百九十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聚众冲击国家机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浩在缓刑考验期限内发现漏罪,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七条的规定。被告人刘浩犯数罪,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
被告人鲁似洲参加黑社会性质的组织;故意伤害他人,致1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鲁似洲系累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被告人鲁似洲系自首,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被告人鲁似洲犯数罪,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
被告人颜根稳积极参加黑社会性质的组织;故意伤害他人,致1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颜根稳犯数罪,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
被告人李豹参加黑社会性质的组织;参与聚众斗殴,致1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第二百九十二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聚众斗殴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豹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被告人李豹犯数罪,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
被告人唐江参加黑社会性质的组织;参与聚众斗殴,致1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第二百九十二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聚众斗殴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唐江犯数罪,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
被告人黄祥乐参加黑社会性质的组织;故意故意伤害他人,致1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黄祥乐犯数罪,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
被告人黄某乙参加黑社会性质的组织;故意伤害他人,致1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黄某乙系自首,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被告人黄某乙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被告人黄某乙犯数罪,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
被告人何某某与刘东旺、刘单提供虚假抵押物骗取贷款,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五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骗取贷款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何某某系从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被告人何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贵州省独山县人民法院
副检察长:唐文祥
检 察 员:张金星
检 察 员:吴宗丹
二○一一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附:
1.被告人刘东旺现羁押于瓮安县看守所;被告人刘单现羁押于黔南州女子看守所;被告人刘学甫现羁押于龙里县看守所;被告人颜志敏、刘智尧、朱训武、何某某、颜根稳、刘浩、李豹现羁押于独山县看守所;被告人文强、鲁似洲、黄某乙、李少军现羁押于荔波县看守所;被告人温勤现羁押于福泉市看守所;被告人段倍渺现羁押于都匀市看守所;被告人刘嘉辉、徐钧安、唐江、黄祥乐现羁押于平塘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181册,起诉书110份,换押证20份。
3.涉案光盘210张。
4.《认罪认罚具结书》8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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