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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认罪认罚案件适用)(自然人犯罪案件)(公开版)_贵州省松桃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尘埃 评论0

贵州省松桃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松检公诉部刑诉〔2019〕302号

被告人田某甲(绰号某某甲),男,199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2251998********,土家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铜仁市思南县,住思南县**乡**村**组。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3月10日被松桃苗族自治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4月16日经本院批准,于次日被松桃苗族自治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周某某(绰号某某乙),男,198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5021981********,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贵州省贵阳市清镇市,住清镇市**乡**村**组。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3月22日被松桃苗族自治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4月16日经本院批准,于次日被松桃苗族自治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吴某某(绰号吴某某明),男,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01811987********,汉族,小学文化,出租车**,户籍所在地贵州省贵阳市清镇市,住清镇市**乡**村**组。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5月7日被松桃苗族自治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6月3日经本院批准,于次日被松桃苗族自治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左某某(绰号某某丙),男,199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2251998********,汉族,中专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铜仁市思南县,住思南县**乡**村**组。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3月17日被松桃苗族自治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4月16日经本院批准,于次日被松桃苗族自治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松桃苗族自治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田某甲、被告人周某某、被告人吴某某、被告人左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6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四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四被告人,听取了四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两次(自2019年7月29日至2019年8月29日、2019年10月14日至2019年11月14日);因案情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二次(2019年7月15日至2019年7月29日、2019年9月30日至2019年10月14日)。四被告人均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4月至12月期间,刘某甲(已判刑)与邵某某(另案处理)为谋取非法利益,先后纠集被告人田某甲、被告人周某某、被告人左某某、被告人吴某某、沈某某(已判刑)、杨某甲(已判刑)、杨某乙(已判刑)、刘某乙(另案处理)、朱某某(另案处理)、蔡某某(另案处理)、罗某某(另案处理)等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隐瞒故意制造交通事故的真相,以对方存在过错为由,要求对方赔偿的方式(俗称“碰瓷”),在全省范围内多次骗取他人财物。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1.2018年5月25日16时许,周某某、刘某甲、邵某某、蔡某某、杨某某驾驶贵A****1宝马车在清镇市白马大道一路,趁被害人柏某某驾驶贵A****1三轮摩托车变道之机,故意加速与之发生挂碰,并以对方过错为由要求柏某某进行赔偿,后经双方协商,柏某某赔偿周某某等人人民币6500元。

2.2018年6月9日,刘某甲提供贵A****Q白色宝马轿车并安排左某某、刘某乙与周某某、吴某某驾驶该车出去碰瓷,后左某某、刘某乙、周某某、吴某某在遵义市播州区三合镇迎宾路三合收费站高速公路出口十字路口位置,趁被害人郑某某驾驶贵C****8三轮摩托车变道之机,故意加速与之发生挂碰,并以对方过错为由要求郑某某进行赔偿,后经双方协商,郑某某赔偿周某某等人人民币8800元。

3.2018年7月19日,周某某、刘某甲驾驶贵A****Q宝马轿车在安顺市西秀区安大桥头安大厂小区门口处,趁被害人俞某某驾驶贵G****1三轮摩托车变道之机,故意加速与之发生挂碰,并以对方过错为由要求俞某某进行赔偿,后经双方协商,俞某某赔偿周某某等人人民币6600元。

4.2018年7月27日13时许,周某某伙同他人驾驶贵A****Q宝马车在瓮安县城富水桥汽车南站前100米处,趁被害人王伦驾驶贵J****8三轮摩托车变道时,故意加速与之发生挂碰,并以对方过错为由要求王伦进行赔偿,后经双方协商,王伦赔偿周某某等人人民币2800元。

5.2018年8月2日10时许,田某甲、邵某某、蔡某某驾驶贵A****N白色轿车在贵阳市观山湖区金清大道二铺汽配城路口处,趁被害人敖敏驾驶贵A****1三轮车变道时,故意加速与之发生挂碰,并以对方过错为由要求敖敏进行赔偿,后经双方协商,敖敏赔偿田某甲等人人民币5200元。

6.2018年8月30日11时许,田某甲、吴某某、沈某某、刘某乙驾驶贵A****N白色现代轿车在平坝县平坝高铁站旁边红绿灯路口位置,趁被害人刘某丙驾驶三轮摩托车变道之机,故意加速与之发生挂碰,并以对方过错为由要求刘某丙进行赔偿,后经双方协商,刘某丙赔偿田某甲等人人民币3000元。

7.2018年9月17日17时30分许,田某甲、朱某某、刘某乙驾驶贵A****1宝马车在贵阳市云岩区东山路半山小区路段时,趁被害人龙某某驾驶贵A****9三轮车超车时,故意加速与之发生挂碰,并以对方的过错为由要求龙某某进行赔偿,后经双方协商,龙某某赔偿田某甲等人人民币10000元。

8.2018年9月26日16时许,周某某、常某某(在逃)驾驶贵A****R宝马车在安顺市镇宁县贵黄公路大山哨村路段时,趁被害人上国平驾驶贵G****9三轮车变道时,故意加速与之发生挂碰,并以对方过错为由要求上国平进行赔偿,后经双方协商,上国平赔偿周某某等人人民币5000元。

9.2018年10月7日10时许,刘某甲、田某甲驾驶贵A****1宝马车在思南县板桥镇窝坨组塘头高速收费站路口1公里处时,趁被害人陈某甲驾驶贵D****7解放牌货超车之机,故意加速与之发生挂碰,并以对方的过错为由要求陈某乙进行赔偿,后经双方协商,陈某乙赔偿田某甲等人人民币7200元。

10.2018年10月7日10时许,周某某、常某某(在逃)驾驶贵A****R宝马车在安顺市平坝区G320公路上距离兴旺村200处时,趁被害人罗某某驾驶贵G****5三轮摩托车变道时,故意加速与之发生挂碰,并以对方过错为由要求罗某某进行赔偿,后经双方协商,罗某某赔偿周某某人民币2900元。

11.2018年10月12日14时许,田某甲、刘某甲、沈某某驾驶贵A****M蓝色奥迪轿车在思南县许家坝镇岩头河大桥桥头时,趁被害人梁某某驾驶农用车超车之机,故意加速与之发生挂碰,并以对方过错为由要求梁某某进行赔偿,后经双方协商,梁某某赔偿田某甲等人人民币5600元。

12.2018年11月8日17时许,田某甲、刘某甲、沈某某、杨某某驾驶贵A****1白色宝马轿车在遵义市湄潭县S204省道苏家坳口路段,趁被害人田某乙驾驶农用货车超车变道之机,故意加速与之发生挂碰,并以对方过错为由要求田某乙进行赔偿,后经双方协商,田某乙赔偿田某甲等人人民币2200元。

13.2018年11月9日18时许,田某甲、刘某甲、沈某某驾驶贵A****1白色宝马轿车在德江县煎茶镇煎茶收费站西50米处时,趁被害人方某某驾驶HB360TR农用车超车时,故意开车与之发生挂碰,并以对方过错为由要求方某某进行赔偿。后经双方协商,方某某赔偿田某甲等人人民币8000元。

综上,田某甲共参与作案七起,涉案金额为人民币41200元;周某某共参与作案六起,涉案金额为人民币32600元;吴某某共参与作案二起,涉案金额为人民币11800元;左某某共参与作案一起,涉案金额为人民币88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指定管辖决定书、户籍信息等书证;2.邵某某、刘某甲等证人证言;3.方某某、陈某甲等被害人陈述;4.被告人田某甲、周某某、吴某某、左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勘验、检查、辨认、指认等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田某甲、周某某、吴某某、左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田某甲、被告人周某某、被告人吴某某、被告人左某某伙同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隐瞒真相的手段,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四被告人的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四被告人的刑事责任。田某甲、周某某、吴某某、左某某到案后均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是坦白,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田某甲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6000元,判处周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判处吴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判处左某某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贵州省松桃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杨益权

2019年12月11日

附:

1.被告人田某甲、周某某、吴某某、左某某现被羁押于松桃苗族自治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十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四份。

4.光碟二十三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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